伊春市國土資源局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 (七)地籍管理科 (八)土地利用科

機構職能

伊春市國土資源局是負責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的政府工作部門,2001年機構改革時,由伊春市土地管理局和伊春市礦產資源局合併而成,內設13個職能科室(局)和4個直屬事業單位,對15個行政區分別派出國土資源分局,對鐵力市國土資源局和嘉蔭縣國土資源局科級幹部實行垂直管理。
伊春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政策;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執法情況,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的依法行政;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審核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制定並實施年度計畫。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和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占用的具體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設計審查;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等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測評。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使用。
(九)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監督管理探礦工作,承擔採礦權轉讓報批工作。
(十)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建設與管理。負責用於商業經營的礦泉水、地熱水採礦權轉讓審核,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電子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及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承擔市局機關後勤保障、安全保衛、政務接待、資產管理等事務性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承擔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科級幹部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計畫財務審計科
負責本部門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與財務監督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會計核算、政府採購、資金撥付、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統一管理項目資金,監督檢查項目投資計畫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四)政策法規科
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法制建設;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審議與規範;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與諮詢;負責組織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以及聽證制度的執行;負責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審查把關;負責局立案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全市重大案件的審理工作。
(五)規劃科
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提出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等政策建議。
(六)耕地保護科
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工作;負責承辦上級政府審批的農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核和監督指導、驗收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管理城鄉地政和地籍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驗證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工作,組織土地調查成果檢查驗收和套用工作;規範、監管土地調查、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管理土地登記資料,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八)土地利用科
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等活動,統一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和運營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評;實施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土地評估機構、土地評估人員等土地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指導和監督工作。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
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計畫;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礦產儲量勘查科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初審、登記、統計工作;實施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依法管理礦業權評估,監督管理礦業權評估、勘測中介隊伍;承辦新發現礦種的申請事項;對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採礦權年檢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地質勘查項目的初審、申報工作;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負責全市範圍內的擬設探礦權的覆核工作;負責全市範圍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探礦權的年檢、覆核;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野外作業完成後的驗收工作。
(十一)地質環境科
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和農業地質及地熱資源勘查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地質環境項目申報和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及礦泉水水源地管理。
(十二)信訪辦公室
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承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負責組織信訪形勢分析,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市信訪聯席會議土地徵用問題專項工作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系統內信訪工作。
(十三)黨總支
按黨章規定設定,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四)紀檢監察機構
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按照上級要求督促、檢查黨的政策、方針、路線在本部門的執行情況;負責制止本系統本部門的違法違紀行為,查辦本系統本部門違法違紀案件。
二、 伊春市國土資源直屬事業單位和執法監察局主要職責
(一)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
1、伊春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編制國土資源收購儲備計畫,並組織實施;通過收購、收回、徵用、置換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土地和礦產資源組織實施收購儲備;負責建立市級土地、礦產資源儲備庫;負責收購儲備的前期整理工作,組織協調整理過程中的動遷、評估等工作,達到土地使用條件和礦產資源的開採條件;負責儲備庫中的土地和礦產資源的供應、管理;負責籌集、運用、管理國土資源收購儲備資金;承辦市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交易工作。
2、伊春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技術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的測量工作,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和建設用地的現場調查、落界等技術性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的技術工作。
3、伊春市土地統征站
組織進行非農建設占用農地的統一征地工作,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測算並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等費用。簽訂征地協定。負責依照法定程式批准的國家徵用土地的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
4、伊春市地質環境監測站
科級事業單位,負責伊春行政區內地質環境監測網路系統,向省總站提供有關地質環境監測調查、評價結果等有關資料和信息;業務上接受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的指導,作為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的分支機構。
5、伊春市國土資源局信息中心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信息收集、製作加工、網上運行和維護,承擔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網路系統的技術服務;對市以下國土資源信息系統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監控;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資料庫、地質資料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對外發布工作,為社會提供公益信息服務。
6、伊春市地質勘查隊
負責小型地質項目的地質勘探、諮詢服務。具體為公益性地質勘查、探礦權檢查驗收、礦山地質環境勘查與評價、礦山地質災害恢復治理工程設計、地質災害治理規劃編制、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與開發利用情況檢查。
(二)執法監察局主要職責
1、監察一科
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土地規劃執行情況、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及相關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縣(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2、監察二科
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礦業權出讓、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及相關單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縣(市)查處礦產違法案件.
三、伊春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及主要職責
伊春市國土資源局向伊春市現行15個行政區派出國土資源管理機構,設定16個國土資源分局。分別是:烏伊嶺分局、湯旺河分局、新青分局、紅星分局、五營分局、上甘嶺分局、友好分局、伊春一分局、伊春二分局(駐工業開發區分局)、烏馬河分局、翠巒分局、美溪分局、西林分局、金山屯分局、南岔分局、帶嶺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實施土地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轄區地政管理、宗地內新、擴、改、翻、移建設項目的申請、組件、報批工作;
(二)負責轄區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土地公告、土地發證;
(三)受理轄區內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申請、交易價格申報和轄區內土地改變用途的受理、組件報批手續,辦理變更登記換髮證書;
(四)對未利用、閒置土地進行登記造冊管理;
(五)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年租金的徵收、土地市場的監管和土地證書的年度確認;
(六)負責城市動遷等土地使用權滅失和他項權利的變更、更正、註銷土地登記
(七)負責轄區區屬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制定、組件報批。負責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
(八)調查和協調處理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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