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0〕1號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鳥類魚類等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已經市政府十二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王愛文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詳細規定] b]
第一條 為堅決制止非法獵捕野生鳥類、無序捕撈野生魚類等行為,切實保護和恢復林區野生動物資源,加快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從事與野生鳥類魚類資源保護管理、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等有關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資源林政管理部門負責野生鳥類資源保護管理工作,農業漁政管理部門負責野生魚類保護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環保等相關部門按各自的行政職責予以配合。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林業局應當制定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鳥類魚類資源的規劃和措施,切實加強對野生鳥類魚類資源的保護。
第五條 從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在全市範圍內禁獵10年,除經國家批准的狩獵場外,嚴禁一切擅獵亂捕陸生野生動物行為。因科學研究、種群繁育等特殊情況確需捕捉野生動物的,必須依法取得許可。
第六條 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野生鳥類的獵捕、養殖及經營利用等活動。
第七條 對自然水域內的野生魚類,除允許垂釣外,嚴禁使用網具、毒藥、電擊、爆炸、築壩(梁子)等方法進行捕撈。
嘉蔭等地專業漁民的捕撈作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嚴禁一切破壞野生鳥類棲息、繁殖地和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行為,禁止在野生鳥類棲息地、繁殖地和野生魚類生存河流湖泊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堆積、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廢渣以及有毒有害物。
第九條 在野生魚類洄遊河流建閘、築壩,建設單位應當設定過魚通道,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保證野生魚類洄游不受阻隔。
第十條 嚴禁非法經營(出售、收購、利用)野生鳥類及其產品。嚴禁非法攜帶、運輸野生鳥類及其產品。運輸單位、個人發現非法運輸野生鳥類等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從事野生鳥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技術和場地條件,逐級申請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在行政許可範圍內從事馴養繁殖活動。
第十二條 違反上述五至十一條規定,非法亂獵濫捕野生鳥類魚類,破壞野生鳥類魚類生存繁殖環境,非法經營(出售、收購、養殖、利用)和運輸野生鳥類及其產品的,依照《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野生鳥類魚類保護活動,對保護野生鳥類魚類作出突出貢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林業局應予以表彰或獎勵,作出重大貢獻的,報請市政府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各地野生鳥類魚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加強對鳥類棲息繁殖地和市場經銷攤點、餐飲店鋪等場所的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破壞野生鳥類魚類生存繁殖環境和非法獵捕、經營、運輸野生鳥類魚類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新聞媒體應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與監督,對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