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休養老金

企業退休養老金

企業退休養老金是對退休職工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障。企業職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輩子,退休年紀亦該是安享晚年的時候了。在職期間交納了社保養老保險金的職工,在退休之後是可按月領取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的。 2014年1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並向其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全國74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因此受益。 2016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基本信息

待遇政策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二十三條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第二十四條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十六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隨本市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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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基本養老金實行正常調整制度。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執行。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退休養老金 企業退休養老金

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是為退休人員提供最基本養老保障的,養老金已通過上調來加大養老保障功能。

計算方式

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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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An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2008年7月1日後繳納的1996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按到賬時間合併計算後,用於到賬年度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其中,退休當年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併到賬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補繳基數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基數合併計算後,用於退休上一年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對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小於4年的參保人員,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不得超過1.0,即: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1.0的,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1.0確定;小於1.0的,按實確定。

注意事項

1、退休後養老保險不能轉移,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可以辦理轉移。但職工已經退休,已經確認養老金的領取和領取標準,就無法再進行養老保險轉移了,但可以通過金融系統實現養老金異地支付(需要個人承擔銀行相關服務費用)。

2、個人繳費滿15年後不繼續繳費,退休時會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個人繳費滿15年,僅僅是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基本條件,只要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處於就業、有收入狀態,就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中斷繳費,將會直接影響到個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

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當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下一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調整措施

金額上漲

2014年1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決定推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三項措施,部署做好冬春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並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全國74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受益。

中央財政提前下撥城鄉低保、撫恤救助和冬春困難民眾生活救助資金總計983億元,下一步,要通過改革養老保險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2016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傾斜取消

2014年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已於2月底發布,高級職稱養老金傾斜今年取消。

2014年對於各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國家有關部門提出了一項要求,提出各地調整時應重點向低收入群體和高齡群體加以傾斜,並進行相對力度較大的調整。同時,國家有關部門取消了各地必須向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再進行單獨的政策傾斜。

在北京市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當中,沒有單獨針對高級職稱人員設定傾斜政策,只是規定: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調整後不低於全市養老金的平均水平。即按照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和按絕對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基本養老金低於調整後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改革會議

2014年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做好政府各項工作,要繼續把簡政放權作為“當頭炮”,在公開透明上下功夫,在持續推進中增實效。會議決定推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三項措施。

一是公開國務院各部門全部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推進進一步取消和下放,促進規範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切實防止邊減邊增、明減暗增。除公開的事項外,各部門不得擅自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向審批事項的“負面清單”管理方向邁進,逐步做到審批清單之外的事項,均由市場主體依法自行決定。

二是清理並逐步取消各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要通過法定程式調整為行政許可,其餘一律廢止。堵住“偏門”,消除審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帶”。今後也不得在法律法規之外設立面向社會公眾的審批事項。同時,要改變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

三是在2013年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基礎上,重點圍繞生產經營領域,再取消和下放包括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利用網路實施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的網校審批、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和會計從業資格認定等70項審批事項,使簡政放權成為持續的改革行動。

25省區市上調企退人員養老金 北京每月3050元最高

2014年4月14日,海南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人民財經統計顯示,截至4月18日,全國已有25個省區市已完成了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平均養老金水平達到3050元排在首位。據不完全統計,在25個省區市中,共有北京、青海、新疆、河北、甘肅、江蘇、雲南等8個省份公布了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水平,其中,北京每月平均養老金水平達到3050元排在第一位。青海、新疆、河北、甘肅、江蘇、雲南,月人均養老金水平分別為2593元、2298元、2100元、2065元、2027、 1820元。

1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並向其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全國74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因此受益。根據慣例,各地自政策發布後即可著手準備制定上調的具體檔案,先由省一級勞動保障廳來制定政策,再依據自身的情況來制定相應的細則。

此次養老金的上調依然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其中,普遍調整基本都按繳費年限和絕對額普遍上調,並注重向退休時間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員傾斜,就目前公布的基本養老金定額增長的數目來看,江蘇每月普調40元,排在最後一位。

但在具體的調整辦法中,各個省區市不盡相同,以平均養老金水平最高的北京為例,具體來說,退休人員2013年年底前的基本養老金由高到低劃分四檔,分別是47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770元(含)至4770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2773元(含)至3770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7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而且不光對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進行了調整,還相應提高了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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