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類
1 名詞、術語
1.1 傷亡事故
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以下簡稱傷害)、急性中毒(以下稱中毒)。
1.2 損失工作日
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
1.3 暫時性失能傷害
指傷害及中毒者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
指傷害及中毒者肢體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喪失的傷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傷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事故類別
序 號 | 事 故 類 別 名 稱 |
01 | 物體打擊 |
02 | 車輛傷害 |
03 | 機械傷害 |
04 | 起重傷害 |
05 | 觸 電 |
06 | 淹 溺 |
07 | 灼 燙 |
08 | 火 災 |
09 | 高處墜落 |
010 | 坍 塌 |
011 | 冒頂片幫 |
012 | 透 水 |
013 | 放 炮 |
014 | 火藥爆炸 |
015 | 瓦斯爆炸 |
016 | 鍋爐爆炸 |
017 | 容器爆炸 |
018 | 其他爆炸 |
019 | 中毒和窒息 |
020 | 其他傷害 |
傷害分析
3.1 受傷部位
指身體受傷的部位(分類詳見附錄A表A1)。
3.2 受傷性質
指人體受傷的類型。確定的原則為:
a. 應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全愈後可能產生的後遺障礙全面分析確定;
b. 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分類,當無法確定時,應鑑定為“多傷害”(分類詳見附錄A表A2)。
3.3 起因物
導致事故發生的物體、物質,稱為起因物(分類詳見附錄A表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傷害及中毒的物體或物質(分類詳見附錄A表A4)。
3.5 傷害方式
指致害物與人體發生接觸的方式(分類詳見附錄A表A5)。
3.6 不安全狀態
指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條件(分類詳見附錄A表A6)。
3.7 不安全行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分類詳見附錄A表A7)。
4 傷害程度分類
4.1 輕傷
指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4.2 重傷
指相當於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 死亡
5 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5.1 輕傷事故
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5.2 重傷事故
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傷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傷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
6 傷亡事故的計算方法
適用於企業以及各省、市、縣上報傷亡事故時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時期內,平均每千名職工中,因傷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數。按式(1)計算:
………………… (1)
6.2 千人重傷率
表示某時期內,平均每千名職工因傷亡事故造成的重傷人數。按式(2)計算:
…………………(2)
適用於行業、企業內部事故統計分析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3 傷害頻率
表示某時期內,每百萬工時,事故造成傷害的人數。傷害人數指輕傷、重傷、死亡人數之和。按式(3)計算:
…………………(3)
6.4 傷害嚴重率
表示某時期內,每百萬工時,事故造成的損失工作日數。按式(4)計算:
…………………(4)
6.5 傷害平均嚴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傷害的平均損失工作日。按式(5)計算:
…………………(5)
適用於以噸、立方米產量為計算單位的行業、企業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6 按產品、產量計算的死亡率,用式(6)、式(7)計算:
………………………(6)
………………………(7)
附錄部分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附錄A、B》
附 錄 A GB6441-86
(補充件)
A.1 受傷部位(見表A1)
表 A1
分類號 | 受傷部位名稱 | 分類號 | 受傷部位名稱 |
1.01 | 顱 腦 | 1.12.3 | 肘 部 |
1.01.1 | 腦 | 1.12.4 | 前 臂 |
1.01.2 | 顱 骨 | 1.13 | 腕及手 |
1.01.3 | 頭 皮 | 1.13.1 | 腕 |
1.02 | 面頜部 | 1.13.2 | 掌 |
1.03 | 眼 部 | 1.13.3 | 指 |
1.04 | 鼻 | 1.14 | 下 肢 |
1.05 | 耳 | 1.14.1 | 髖 部 |
1.06 | 口 | 1.14.2 | 股 骨 |
1.07 | 頸 部 | 1.14.3 | 膝 部 |
1.08 | 胸 部 | 1.14.4 | 小 腿 |
1.09 | 腹 部 | 1.15 | 踝及腳 |
1.10 | 腰 部 | 1.15.1 | 踝 部 |
1.11 | 脊 柱 | 1.15.2 | 跟 部 |
1.12 | 上 肢 | 1.15.3 | 部(距骨、舟骨、骨) |
1.12.1 | 肩胛部 | 1.15.4 | 趾 |
1.12.2 | 上 臂 |
A.2 受傷性質(見表A2)
表A2
分類號 | 受傷性質 | 分類號 | 受傷性質 |
2.01 | 電 傷 | 2.10 | 切斷傷 |
2.02 | 挫傷、軋傷、壓傷 | 2.11 | 凍 傷 |
2.03 | 倒塌壓埋傷 | 2.12 | 燒 傷 |
2.04 | 輻射損傷 | 2.13 | 燙 傷 |
2.05 | 割傷、擦傷、刺傷 | 2.14 | 中 暑 |
2.06 | 骨折 | 2.15 | 衝擊傷 |
2.07 | 化學性灼傷 | 2.16 | 生物致傷 |
2.08 | 撕脫傷 | 2.17 | 多傷害 |
2.09 | 扭 傷 | 2.18 | 中 毒 |
A.3 起因物(見表A3)
表A3
分類號 | 起因物名稱 | 分類號 | 起因物名稱 |
3.01 | 鍋 爐 | 3.15 | 煤 |
3.02 | 壓力容器 | 3.16 | 石油製品 |
3.03 | 電氣設備 | 3.17 | 水 |
3.04 | 起重機械 | 3.18 | 可燃性氣體 |
3.05 | 泵、發動機 | 3.19 | 金屬礦物 |
3.06 | 企業車輛 | 3.20 | 非金屬礦物 |
3.07 | 船 舶 | 3.21 | 粉 塵 |
3.08 | 動力傳送機械 | 3.22 | 梯 |
3.09 |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 | 3.23 | 木 材 |
3.10 | 非動力手工具 | 3.24 | 工作面(人站立面) |
3.11 | 電動手工具 | 3.25 | 環 境 |
3.12 | 其他機械 | 3.26 | 動 物 |
3.13 | 建築物及構築物 | 3.27 | 其 他 |
3.14 | 化學品 | ||
A.4 致害物(見表A4)
表 A4
分類號 | 致害物名稱 | 分類號 | 致害物名稱 |
4.01 | 煤、石油產品 | 4.07 | 空氣 |
4.01.1 | 煤 | 4.08 | 工作面(人站立面) |
4.01.2 | 焦炭 | 4.09 | 礦石 |
4.01.3 | 瀝青 | 4.10 | 粘土、砂、石 |
4.01.4 | 其他 | 4.11 | 鍋爐、壓力容器 |
4.02 | 木材 | 4.11.1 | 鍋爐 |
4.02.1 | 樹 | 4.11.2 | 壓力容器 |
4.02.2 | 原木 | 4.11.3 | 壓力管道 |
4.02.3 | 鋸材 | 4.11.4 | 安全閥 |
4.02.4 | 其他 | 4.11.5 | 其他 |
4.03 | 水 | 4.12 | 大氣壓力 |
4.04 | 放射性物質 | 4.12.1 | 高壓(指潛水作業) |
4.05 | 電氣設備 | 4.12.2 | 低壓(指空氣稀薄的高原地區) |
4.05.1 | 母線 | 4.13 | 化學品 |
4.05.2 | 配電箱 | 4.13.01 | 酸 |
4.05.3 | 電氣保護裝置 | 4.13.02 | 鹼 |
4.05.4 | 電阻箱 | 4.13.03 | 氫 |
4.05.5 | 蓄電池 | 4.13.04 | 氨 |
4.05.6 | 照明設備 | 4.13.05 | 液氧 |
4.05.7 | 其他 | 4.13.06 | 氯氣 |
4.06 | 梯 | 4.13.07 | 酒精 |
4.13.08 | 乙炔 | 4.15.02 | 鑄件 |
4.13.09 | 火藥 | 4.15.03 | 鐵屑 |
4.13.10 | 炸藥 | 4.15.04 | 齒輪 |
4.13.11 | 芳香烴化合物 | 4.15.05 | 飛輪 |
4.13.12 | 砷化物 | 4.15.06 | 螺栓 |
4.13.13 | 硫化物 | 4.15.07 | 銷 |
4.13.14 | 二氧化碳 | 4.15.08 | 絲槓、光槓 |
4.13.15 | 一氧化碳 | 4.15.09 | 絞輪 |
4.13.16 | 含氰物 | 4.15.10 | 軸 |
4.13.17 | 鹵化物 | 4.15.11 | 其他 |
4.13.18 | 金屬化合物 | 4.16 | 起重機械 |
4.13.19 | 其他 | 4.16.01 | 塔式起重機 |
4.14 | 機械 | 4.16.02 | 龍門式起重機 |
4.14.01 | 攪拌機 | 4.16.03 | 梁式起重機 |
4.14.02 | 送料裝置 | 4.16.04 | 門座式起重機 |
4.14.03 | 農業機械 | 4.16.05 | 浮游式起重機 |
4.14.04 | 林業機械 | 4.16.06 | 甲板式起重機 |
4.14.05 | 鐵路工程機械 | 4.16.07 | 橋式起重機 |
4.14.06 | 鑄造機械 | 4.16.08 | 纜索式起重機 |
4.14.07 | 鍛造機械 | 4.16.09 | 履帶式起重機 |
4.14.08 | 焊接機械 | 4.16.10 | 叉車 |
4.14.09 | 粉碎機械 | 4.16.11 | 電動葫蘆 |
4.14.10 | 金屬切削工具機 | 4.16.12 | 絞車 |
4.14.11 | 公路建築機械 | 4.16.13 | 卷揚機 |
4.14.12 | 礦山機械 | 4.16.14 | 桅桿式起重機 |
4.14.13 | 衝壓機 | 4.16.15 | 壁上起重機 |
4.14.14 | 印刷機械 | 4.16.16 | 鐵路起重機 |
4.14.15 | 壓輥機 | 4.16.17 | 千斤頂 |
4.14.16 | 篩選、分離機 | 4.16.18 | 其他 |
4.14.17 | 紡織機械 | 4.17 | 噪蒸氣聲 |
4.14.18 | 木工刨床 | 4.18 | |
4.14.19 | 木工鋸機 | 4.19 | 手工具(非動力) |
4.14.20 | 其他木工機械 | 4.20 | 電動後手工具 |
4.14.21 | 皮帶傳送機 | 4.21 | 動物 |
4.14.22 | 其他 | 4.22 | 企業車輛 |
4.15 | 金屬件 | 4.23 | 船舶 |
4.15.01 | 鋼絲繩 |
A.5傷害方式(見表A5)
表 A5
分類號 | 傷害方式 | 分類號 | 傷害方式 |
5.01 | 碰撞 | 5.08 | 火災 |
5.01.1 | 人撞固定物體 | 5.09 | 輻射 |
5.01.2 | 運動物體撞人 | 5.10 | 爆炸 |
5.01.3 | 互撞 | 5.11 | 中毒 |
5.02 | 撞擊 | 5.11.1 | 吸入有毒氣體 |
5.02.1 | 落下物 | 5.11.2 | 皮膚吸收有毒物質 |
5.02.2 | 飛來物 | 5. 11.3 | 經口 |
5.03 | 墜落 | 5.12 | 觸電 |
5.03.1 | 由高處墜落平地 | 5.13 | 接觸 |
5.03.2 | 由平地墜入井、坑洞 | 5.13.1 | 高低溫環境 |
5.04 | 跌倒 | 5.13.2 | 高低溫物體 |
5.05 | 坍塌 | 5.14 | 掩埋 |
5.06 | 淹溺 | 5.15 | 傾覆 |
5.07 | 灼燙 |
A.6 不安全狀態(見表A6)
表 A6
分類號 | 不 安 全 狀 態 |
6.10 | 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
6.01.1 | 無防護 |
6.01.1.01 | 無防護罩 |
6.01.1.02 | 無安全保險裝置 |
6.01.1.03 | 無報警裝置 |
6.01.1.04 | 無安全標誌 |
6.01.1.05 | 無護欄、或護欄損壞 |
6.01.1.06 | (電氣)未接地 |
6.01.1.07 | 絕緣不良 |
6.01.1.08 | 局扇無消音系統、噪聲大 |
6.01.1.09 | 危房內作業 |
6.01.1.10 | 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擋車器或擋車欄 |
6.01.1.11 | 其他 |
6.01.2 | 防護不當 |
6.01.2.1 | 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 |
6.01.2.2 | 防護裝置調整不當 |
6.01.2.3 | 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 |
6.01.2.4 | 防爆裝置不當 |
6.01.2.5 | 採伐、集材作業安全距離不夠 |
6.01.2.6 | 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 |
6.01.2.7 | 電氣裝置帶電部分裸露 |
6.01.2.8 | 其他 |
6.02 | 設備、設施、工具、附屬檔案有缺陷 |
6.02.1 | 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安全要求 |
6.02.1.1 | 通道門遮擋視線 |
6.02.1.2 | 制動裝置有缺陷 |
6.02.1.3 | 安全間距不夠 |
6.02.1.4 | 攔車網有缺陷 |
6.02.1.5 | 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 |
6.02.1.6 | 設施上有鋒利倒棱 |
6.02.1.7 | 其他 |
6.02.2 | 強度不夠 |
6.02.2.1 | 機械強度不夠 |
6.02.2.2 | 絕緣強度不夠 |
6.02.2.3 | 起吊重物的繩索不合安全要求 |
6.01.2.4 | 其他 |
6.02.3 | 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運行 |
6.02.3.1 | 設備帶“病”運轉 |
6.02.3.2 | 超負荷運轉 |
6.02.3.3 | 其他 |
6.02.4 | 維修、調整不良 |
6.02.4.1 | 設備失修 |
6.02.4.2 | 地面不平 |
6.02.4.3 | 保養不當、設備失靈 |
6.02.4.4 | 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具、聽力護具、 |
6.03 | 安全帶、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
6.03.1 | 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
6.03.2 | 所用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
6.04 | 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
6.04.1 | 照明光線不良 |
6.04.1.1 | 照度不足 |
6.04.1.2 | 作業場地煙霧塵瀰漫視物不清 |
6.04.1.3 | 光線過強 |
6.04.2 | 通風不良 |
6.04.2.1 | 無 通 風 |
6.04.2.2 | 通風系統效率低 |
6.04.2.3 | 風流短路 |
6.04.2.4 | 停電停風時放炮作業 |
6.04.2.5 | 瓦斯排放未達到安全濃度放炮作業 |
6.04.2.6 | 瓦斯超限 |
6.04.2.7 | 其他 |
6.04.3 | 作業場所狹窄 |
6.04.4 | 作業場地雜亂 |
6.04.4.1 | 工具、製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
6.04.4.2 | 採伐時,未開“安全道” |
6.04.4.3 | 迎門樹、坐殿樹、搭掛樹未作處理 |
6.04.4.4 | 其他 |
6.04.5 | 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 |
6.04.6 | 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 |
6.04.7 | 地面滑 |
6.04.7.1 | 地面有油或其他液體 |
6.04.7.2 | 冰雪覆蓋 |
6.04.7.3 | 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
6.04.8 | 貯存方法不安全 |
6.04.9 | 環境溫度、濕度不當 |
A.7 不安全行為(見表A7)
表 A7
分類號 | 不安全行為 |
7.01 |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
7.01.01 | 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
7.01.02 | 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
7.01.03 | 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
7.01.04 | 忘記關閉設備 |
7.01.05 | 忽視警告標誌、警告信號 |
7.01.06 | 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
7.01.07 | 奔跑作業 |
7.01.08 | 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
7.01.09 | 機器超速運轉 |
7.01.10 | 違章駕駛機動車 |
7.01.11 | 酒後作業 |
7.01.12 | 客貨混載 |
7.01.13 | 衝壓機作業時,手伸進衝壓模 |
7.01.14 | 工件緊固不牢 |
7.01.15 | 壓縮空氣吹鐵屑 |
7.01.16 | 其他 |
7.02 | 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
7.02.1 | 拆除了安全裝置 |
7.02.2 | 安全裝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
7.02.3 | 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
7.02.4 | 其他 |
7.03 | 使用不安全設備 |
7.03.1 | 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
7.03.2 | 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
7.03.3 | 其他 |
7.04 |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
7.04.1 | 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
7.04.2 | 用手清除切屑 |
7.04.3 | 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
7.05 | 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
7.06 | 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
7.06.01 | 冒險進入涵洞 |
7.06.02 | 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 |
7.06.03 | 採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危險區 |
7.06.04 | 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 |
7.06.05 | 未“敲幫問頂”開始作業 |
7.06.06 | 冒進信號 |
7.06.07 | 調車場超速上下車 |
7.06.08 | 易燃易爆場合明火 |
7.06.09 | 私自搭乘礦車 |
7.06.10 | 在絞車道行走 |
7.06.11 | 未及時瞭望 |
7.07 |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
7.08 | 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
7.09 |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
7.10 | 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
7.11 | 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
7.11.1 | 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
7.11.2 | 未戴防護手套 |
7.11.3 | 未穿安全鞋 |
7.11.4 | 未戴安全帽 |
7.11.5 | 未佩戴呼吸護具 |
7.11.6 | 未佩戴安全帶 |
7.11.7 | 未戴工作帽 |
7.11.8 | 其他 |
7.12 | 不安全裝束 |
7.12.1 | 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
7.12.2 | 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
7.12.3 | 其他 |
7.13 | 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
附 錄 B
損失工作日計算表
(補充件)
B.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傷害定6000日。
B.2 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按表B1、表B2、表B3計算。
B.3 表中未規定數值的暫時性失能傷害按歇工天數計算。
B.4 對於永久性失能傷害不管其歇工天數多少,損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規定的數值計算。
B.5 各傷害部位累計數值超過6000日者,仍按6000日計算。
表B1 截肢或完全失動機能部位損失工作日換算表
━━━━━━━━━━━━━━━━━━━━━━━━━━━━━━━━━
手
─────┭────┬────┬───┬────┬────────
│ 姆 指│ 食 指 │中 指│ 無名指 │小 指
─────┼────┼────┼───┼────┼────────
遠端指骨 │ 300 │ 100 │75 │ 60 │ 50
中間指骨 │ - │ 200 │150 │ 120 │ 105
近端指骨 │ 600 │ 400 │300 │ 240 │ 200
掌骨 │ 900 │ 600 │500 │ 450 │ 400
─────┼────┴────┴───┴────┴────────
腕部截肢 │ 3000
─────┴───────────────────────────
腳
─────┬────┬────┬───┬────┬────────
│ 姆 趾│ 二 趾 │中 趾│ 無名趾 │小 趾
─────┼────┼────┼───┼────┼────────
遠端趾骨 │ 150 │ 35 │ 35 │ 35 │ 35
中間趾骨 │ - │ 75 │ 75 │ 75 │ 75
近端趾骨 │ 300 │ 150 │150 │ 150 │ 150
骨(包括舟 │ │ │ │ │
骨、距骨) │ 600 │ 350 │350 │ 350 │ 350
─────┼────┴────┴───┴────┴───────
踝 部 │ 2400
─────┴──────────────────────────
上 肢
────────────────────────┬───────
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關節) │ 4500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關節或低於肘關節 │ 3600
────────────────────────┴───────
下 肢
────────────────────────┬───────
膝關節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髖關節) │ 4500
踝部以上,且在膝關節或低於膝關節 │ 3000
━━━━━━━━━━━━━━━━━━━━━━━━┷━━━━━━━━
表B2 骨折損失工作日換算表
━━━━━━━━━━┯━━━━━━━━━━━
骨折部位 │ 損失工作日
──────────┼───────────
掌、指骨 │ 60
撓骨下端 │ 80
尺、撓骨幹 │ 90
肱骨髁上 │ 60
肱骨幹 │ 80
科頸 │ 70
鎖骨 │ 70
胸骨 │ 105
跖、趾 │ 70
脛、腓 │ 90
股骨幹 │ 105
股粗隆間 │ 100
股骨頸 │ 160
━━━━━━━━━━┷━━━━━━━━━━━━
表B3 功能損傷損失工作日換算表
━━━━━━━━━━━━━━━━━━━━━━━━━━━━━━━━┯━━━━━━
功 能 損 傷 部 位 │ 損失工作日
────────────────────────────────┼──────
1 包括重要器官的單純性骨損傷(頭顱骨、胸骨、脊椎骨) │ 105
2 包括重要器官的複雜性骨損傷,內部器官輕度受損,骨損傷治癒後, │
不遺功能障礙者 │ 500
3 包括重要器官的複雜性骨損傷,伴有內部器官損傷,骨損傷治癒後, │
遺有輕度功能障礙者 │ 900
4 接觸有害氣體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狀消失後,不遺有臨床症狀及後 │
遺症者 │ 200
5 重度失血,經搶救後,未遺有造血功能障礙者 │ 200
6 包括重要器官的複雜性骨折,包括器官受損,骨損傷治癒後,遺有 │
嚴重的功能障礙者 │
a 腦神經損傷導致癲癇者 │ 3000
b 腦神經損傷導致痴呆者 │ 5000
c 腦挫裂傷,顱內嚴重血腫,腦幹損傷造成無法醫治的低能 │ 5000
d 腦外傷致使運動系統嚴重障礙或失語,且不易恢復者 │ 4000
e 脊柱骨損傷,脊髓離斷形成截癱者 │ 6000
f 脊柱骨損傷,骨髓半離斷,影響飲食起居者 │ 6000
g 脊柱骨損傷合併骨髓傷,有功能障礙不影響飲食起居者 │ 4000
h 單純脊柱骨損傷,包括殘留慢性腰背痛者 │ 1000
i 脊柱損傷,遺有脊髓壓迫症雙下肢功能障礙,二便失禁者 │ 4000
j 脊柱韌帶損傷,局部血行障礙影響脊柱活動者 │ 1500
k 胸部骨損傷,傷及心臟,引起明顯的節律不正者 │ 4000
l 胸部骨損傷,傷及心臟,遺有代償功能失調者 │ 4000
m 胸部損傷,胸廓成形術後,明顯影響一側呼吸功能者 │ 2000
n 一側肺功能喪失者 │ 4000
o 一側肺並有另側一個肺葉術後傷殘者 │ 5000
p 骨盆骨損傷累及神經,導致下肢運動障礙者 │ 4000
q 骨盆不穩定骨折,並遺留有尿道狹窄和尿路感染 │ 3000
7 腰、背部軟組織嚴重損傷,脊柱活動明顯受限者 │ 2000
8 四肢軟組織損傷治癒後,遺有周圍神經損傷,感覺運動機能障礙,影 │
響工作及生活者 │ 1500
9 四肢軟組織損傷治癒後,遺有周圍神經損傷,運動機能障礙,但生活 │
能自理者 │ 2000
10 四肢軟組織損傷,治癒後由於疤瘢彎縮,嚴重影響運動功能,但生 │
活能自理者 │ 2000
11 手肌腱受損,伸屈功能嚴重障礙,影響工作、生活者 │ 1400
12 腳肌腱受損,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行走者 │ 1400
13 眼瞼斷裂導致眼閉合不全 │ 200
14 眼瞼損傷導致淚小管、淚腺損傷,導致淚溢,影響工作者 │ 200
15 雙目失明 │ 6000
16 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視力正常 │ 1800
17 兩目視力均有障礙,不易恢復者 │ 1800
18 一目失明,另一目視物不清,或雙目視物不清者(僅能見眼前2m以內 │
的物體,且短期內不易恢復者) │ 3000
19 兩眼角膜受損,並有眼底出血或溷濁,視力高度障礙者(僅能見1m內 │
之物體)且根本不能恢復者 │ 4000
20 眼球突出不能復位,引起視力障礙者 │ 700
21 眼肌麻痹,造成斜視、復視者 │ 600
22 一耳喪失聽力,另一耳聽覺正常者 │ 600
23 聽力有重大障礙者 │ 300
24 兩耳聽力喪失 │ 3000
25 鼻損傷,嗅覺功能嚴重喪失 │ 1000
26 鼻脫落者 │ 1300
27 口腔受損,致使牙齒脫落大部,不能安裝假牙,致使咀嚼發生困難者│ 1800
28 口腔嚴重受損,咀嚼機能全廢 │ 3000
29 喉損傷,引起喉狹窄,影響發音及呼吸者 │ 1000
30 語言障礙,說話不清 │ 300
31 語言全廢 │ 3000
32 傷及腹膜,並有單獨性的腹腔出血,腹膜炎症者 │ 1000
33 由於損傷進行胃次全切除,或腸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 3000
34 由於損傷進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腸代替食道,或腸管切除三分│
之一以上者 │ 6000
35 一葉肝臟切除者 │ 3000
36 一側腎臟切除者 │ 3000
37 生殖器官損傷,失去生殖機能者 │ 1800
38 傷及神經、膀胱及直腸,遺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 │ 2000
39 關節結構損傷,關節活動受限,影響運動功能者 │ 1400
40 傷筋傷骨,運動受限,其功能損傷嚴重於表2者 │ 200
41 接觸高濃度有害氣體,急性中毒症狀消失後,遺有腦實質病變臨床症│
狀者 │ 4000
42 各種急性中毒嚴重損傷呼吸道、食道黏膜,遺有功能障礙者 │ 2000
43 國家規定的工業毒物輕度中毒患者 │ 150
44 國家規定的工業毒物中度中毒患者 │ 700
45 國家規定的工業毒物重度中毒患者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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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編制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家勞動總局提出,並於1981年12月委託我所制訂。
三年來,在勞動人事部領導同志直接指導下,自初稿擬定後進行了二次全國性徵求意見活動。制訂中,我們得到了從事勞動保護工作的同志熱情支持,尤其是四川省勞動人事廳、青島市勞動局、武漢安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給予我們很大幫助。勞動人事部勞保所隋鵬程教授、黑龍江省勞動保護學會盧莊教授,在我們工作處於困難的時候,給了我們熱情的鼓勵,並對某些章節進行了關鍵性的修改,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我國勞動保護工作始於建國初期,傷亡事故統計制度已建立三十餘年,若從現行勞動保護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個科學的管理方法,使傷亡事故系統工作達到科學化、標準化,並適合於我國勞動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在調研中,很少遇到有關事故分類的國內資料,更使我們感到壓力很大。為了深刻了解“分類”的規律和重要性,我們從剖析本省事故資料做起,查閱了全省歷年傷亡事故案例。為了掌握南方省份傷亡事故的特點,我們選了四川省,查了近連續三年的死亡事故檔案。
從調研中,我們更加明確了制訂標準的現實意義。在查閱案卷中,一樁樁慘痛事故的重複出現,使我們體驗到了現行統計方法的弊病。結合我國事故調查分析規律,並參照美、英、日、蘇等國的資料編制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現就主要問題說明
如下:
1 現行統計制度存在的問題
以《規程》為依據的現行統計制度主要問題有:
1.1 調查方法不夠完善、不夠科學,對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學的方法;一般是用三把尺子去衡量千變萬化的傷亡事故。即:1) 領導是否重視;2) 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 工人是否違犯操作規程。
這三方面的內容固然重要,但是這種只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專業技術相結合的方式,在複雜的事故面前越來越暴露出缺點。
1.2 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多數人忙於事故常規處理,只有少數人負責資料統計,對於年積月累成堆的事故報告,他們除了能從中摘錄些備用數字外,分析工作很難進行。因為現行制度對報告材料的管理沒有統一的標準。用這些材料進行綜合分析費時甚多,收效很少。所以《規程》的貫徹,一般僅能完成單純的報表,不能發揮資料的應有作用。
1.3 現行統計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長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諸如基本概念不統一,事故分析方法陳舊,資料積累沒有標準,報告形式紛雜,隨之帶來了統計工作不及時、不準確、不可比、不完善等問題。經逐級上報,最後只剩下死亡數字還較為可靠,很多對分析有價值的數據都被遺漏。
因此改變事故統計分析工作的落後狀況,用科學技術指導勞動保護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事故分析標準,保障《規程》的貫徹執行是新形勢的要求。
2 損失工作日概念的套用與意義
損失工作日的計算過去有過套用,但是沒有明確這個概念的意義和作用,計算的著眼點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數上,記錄病休的實際天數或歇工天數(實際上,對長期病休的傷亡職工並不在統計之列)。
無論是實際天數、歇工天數,還是損失工作日的統計,其目的都是試圖估價事故在勞動力方面造成的損失。我們認為勞動力的損失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治療、休養期間損失工作日數;二是雖然治癒,因身體致殘勞動能力喪失,再不能完成原有工作量,勞動力的損失表現在愈後到退休的漫長時期。由此可見,實際休息日或歇工日數僅統計了前一部分,對於重要的勞動能力喪失部分,卻忽略了。
本標準提供了與喪失勞動能力相一致的“損失工作日”的概念,使傷害程度數值化。永久失能傷害者損失工作日數值的建立是以傷害程度為基礎的,所以損失工作日數值也可作為傷害程度劃分的依據。傷害程度用損失工作日數表示,就給安全工作評價帶來了方便。事實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緊緊與企業經濟效益連在一起的,嚴重事故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損失工作日”概念的確立,將給全面評價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計算帶來可能與方便。即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的制訂創造前提條件。
“損失工作日”概念的套用,關鍵的部分是如何把重傷之間的差別區分開來,目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據各省勞動部門關於重傷的規定和民政部門“殘廢等級的檢評”以及公安部門法醫對損傷程度分類,以及國外有關殘廢賠款值,也可以大致定出較粗的界限。只要傷害程度分得明確,損失了工作日的統計就簡單多了,表外的暫時性失能傷害仍按歇工天數計算,永久性傷害則按規定的損失工作日數計算,這樣能有效地避免主觀因素影響。
“損失工作日”數值的確定應與國家的勞動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相吻合。例如,死亡損失工作日數的確定公式是:
N=P(L退-L亡)
N:損失工作日數
P:年工作日數(取300)
L退:平均退休年齡(取55)
L亡:死亡於傷亡事故者平均年齡。
根據煤炭部,四川省、黑龍江省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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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 計 項 目
─────┼──────────┯─────────────
單位 │ 平均死亡年齡 │ 平均損失工作日數
│ (L亡) │ (N)
─────┼──────────┼─────────────
煤炭部 │ 32.72歲 │ 6824日
黑龍江省 │ 33.28歲 │ 6684日
四川省 │ 36.72歲 │ 5484日
平 均 │ 34.24歲 │ 63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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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值日本取7500日,美國取6000日,我國資料不完整,只能臨時統計,因時間所限,僅暫按三個單位的情況,定為6000日。
身體各部位傷害“損失工作日”的數值,也可按此方法統計,也可按6000日百分比折算。由於勞動部門過去沒有傷害程度的積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種傷害的臨床經驗數據確定。某種傷害的損失工作日數一經確定,就為標準值,與傷害者的實際休息日無關。
3 有關輕傷、重傷劃分的說明
輕傷、重傷的劃分,必須符合處理傷亡事故的需要,因而存在著某些特殊性,給劃分帶來了具體困難。
3.1 為了保證事故報告不跨月,保證傷亡數字的真實性,多數傷害要求在事故現場、搶救過程、醫療初診給予確定;少數傷害可根據病情可能導致的結果來確定。因此,允許醫療終了鑑定與實際報告有差別。
3.2 輕傷、重傷的界限是什麼?因人們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差異很大,很難找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客觀界限作為分類標準。該問題既帶有濃厚的政策色彩,又是一個複雜的醫學問題。因此輕、重傷的劃分要依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政策,也要醫學界經驗豐富的同志的密切配合。
由於人們對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視,越來越認識到輕傷在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因為事故發生包含著偶然性,事故發生可能造成輕傷,也可能造成重任或死亡。從預防傷亡事故的意義來說,輕傷事故的傷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應予以足夠的重視。
輕傷的標準如何選擇也是重要的課題。輕傷範圍定得寬一些,會加大樣本容量,提高統計數據的分析作用,但輕傷界限又不能過寬。何種界限為好,尚待進一步研究。
本標準按我國慣例定損失工作日一天以上為輕傷。
重傷的起點,我們按1960年5月23日勞動部試行的《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檔案規定的重傷最輕一級:“腳部受害:① 腳趾軋斷三隻以上的”傷害,再按表中數值折算損失工作日105日,本標準即以105日作為重傷起點。
且在表中詳列了超過105日的各種傷害。
綜上:
損失工作日1日≤輕傷<損失工作日105日;
損失工作日105≤重傷≤損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損失工作日6000日
4 事故嚴重程度推薦分類法
事故嚴重程度分類,應該以國務院頒發的新《條例》為準,,因新《條例》尚在審定中,所以暫作如下分類。
該分類是為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的,是人為的分類,無客觀技術標準。只要方法能夠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則證明此種分類是適用的。那么該分類的作用,就應是分類的原則。我們認為事故嚴重程度分類應有下述作用:
1)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為便於區分事故之間嚴重程度、記錄和匯報,每個事故應有個名稱,且名稱本身應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程度。
2) 應適應安全管理機構、監察機關的管理許可權。
鑒於上述作用,宜分為三類:
① 輕傷事故; ② 重傷事故; ③ 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
這種劃分為輕傷、重傷、死亡事故的分類方法界限分明,符合各省的習慣作法。
5 傷害分析分類由來、作用及使用方法
事故意外事件。事故包含著偶然性,因此,事故致因的研究是不容易在直接觀察下進行的。人們為了把傷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內,越來越注重事故原因的研究和預防措施的制定。這些工作都是以事後調查和追憶分析為依據的。
傷害分析分類標準,美國試行較早。1920年美國勞工統計局出版的《工業事故統計標準法》,於1937年正式被美國標準局批准題名為《蒐集編制工業事故原因的標準方法》。歷經修訂形成了《記錄工作中的人身傷害性質及過程的有關的基本事實的記錄方法》的標準。我們選定了美國標準的基本體系,參照日本並結合我國國情制訂了傷害分析分類。其中擴充了不安全行為、不安全條件的內容,避免了原標準類別範圍寬而籠統的缺點。傷害分析分類是建立在事故存在之上的。正因為有傷亡事故,傷害分析分類才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本分類的內容是按調查事故的規律總結出來的,它能夠把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記錄下來,高度概括事故全過程,並給予統一、簡明的表達形式,為事故統計分析創造了方便條件;它有利於資料積累,有利於提高資料的利用率,能為企業安全管理提供方向,明確安全工作重點,為國家制定安全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使用方法簡述如下:
本分類共分七類,各類都有子分類,子分類又分為細目,都相應給出了分類編號。
編號可用於編製程序,亦便於制表。
為保證內容的可比性,類別不許修改。為增加實用性,滿足各行業的需要,子分
類細目可做適當增減。
各類以及分類、細目之間都有內在的聯繫,建議可根據使用目的,並聯使用會收到顯著效果。
如:受傷部位和受傷性質
兩類並聯制表,可以得出某種個人防護用具、防護用品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安裝某種安全裝置的重要性。
又如:受傷性質、致害物和受傷部位此表聯用,可確定出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物質或物體,為使用個人防護用具提供依據,還可以為安全措施實施效果作出鑑定。
如何根據事故報告進行分類編碼呢?從一篇複雜的事故報告中,無誤地擬定出七大類製成表格,是較繁瑣的。如能從報告中擇出如下答案,再歸納就簡便多了。
1) 受何種傷害?
——對應受傷性質
2) 身體何處受到“1)”的傷害?
——對應受傷部位
3) 什麼物體或物質導致了“1)”的傷害?
——對應致害物
4) 受傷者與致害物是如何發生接觸的?
——對應傷害方式
5) 哪些有害物質條件或有害環境導致傷害“4)”的發生?
——對應不安全狀態
6) 哪些物體或物質作為有害物質或有害環境,引起不安全狀態發生?
——對應起因物
7) 什麼行為導致了傷害方式“4)”的發生?
——對應不安全行為
6 對事故類別的粗淺認識
關於事故類別本標準仍採用現行分類方法。現行的事故類別並不是一種理想的分類。理想的分類應該在統一的要求下進行分類,應按專業,或按傷害過程,或按事故原因,以便於管理、分析。而現行方法在“統一”的問題上就顯得混亂。如:起重傷害、車輛傷害、鍋爐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專業分類;淹溺、刺割、中毒和窒息、其它傷害等是按受傷性質分類;機械傷害、火災、透水是按致害物分類;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又是按爆炸原因分類。
現行事故類別的分類法沒有統一的要求,就很難斷定它的作用是什麼。試問現行分類除給事故定個名稱外,對事故統計分析有什麼作用?對預防事故,採取安全措施有什麼作用? 如“物體打擊”一項,可列為此項的有落下物、飛來物,有建築上的、有林業部門的等等,可包羅各行各業。因此“物體打擊”的數字不能給安全工作帶來明顯有益的啟示。
類似我國現行事故分類方法,日本常用於行業中,其作用就顯著,而我國面向全國就顯得缺乏科學性。到底應該按照什麼原則劃分? 實在應該認真討論。目前在尚未找到更科學的分類方法前,我們認為仍暫按現行分類方法。
7 評價事故的計算方法的說明
傷害頻率,傷害嚴重率,傷害平均嚴重率,是用於評價勞動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法,可以用來表示某時期企業安全工作的成效或安全狀況,也可以鑑定安全措施實施的效果。
此種方法是國際通用的測定方法。因此,我們將其納入標準之內。傷害頻率和傷害嚴重率是採取百萬工時來進行計算的,此數值的選用,主要是考慮用圖表進行事故分析時,圖形較為穩定,易於掌握事故的變化趨勢。
7.1 傷害頻率是表示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一百萬工時發生事故的人次。
傷害頻率是常用的計算,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安全狀況。但它畢竟是企業中發生傷害事故的人次的反映,利用它來估計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成效,並不是理想的參數,有一定局限性。譬如:甲乙兩個同規模,同行業的企業,甲出現死亡重傷事故3人次,乙出現輕傷3人次,兩個企業事故嚴重程度顯然不同。但是,從傷害頻率數值卻得出安全情況相同的不合理現象。
另外還存在其它因素。例如甲單位工作很認真,應該記錄的都做了記錄,傷害頻率數值就比較大。乙單位怕影響自己單位的獎金,只認真作了重傷記錄,對於輕傷沒有認真記錄,傷害頻率數值就比較小所以傷害頻率並不是衡量安全工作優劣的絕對參數。使用時必須考慮其它因素。
計算方法:
假設:某企業在一個月內,死亡、重傷、輕傷16人,職工出勤總時數220萬小時
傷害頻率: A=16×10^6/2200000=7.27
7.2 傷害嚴重率是表示一定時期內,平均每百萬工時,事故造成損失工作日數。
該計算方法能用數值區別事故嚴重程度。安全工作主要是控制有嚴重後果的事故,因此,這種計算方法就有著重要的意義。
但是,個別嚴重傷害會對傷害嚴重率的計算帶來很大影響,特別是小企業的反應,將會更加突出。因此,使用上也有一定局限性。
計算方法
如上題將暫時性失能傷害的損失工作日,加上死亡、永久性失能傷害折合的損失工作日數,總共損失8100工作日。
那么,傷害嚴重率即為:
B=8100×10^6/2200000=3681
7.3 傷害平均損失工作日,反映了每次傷害導致的損失工作日數。傷害嚴重率,能顯示出嚴重事故和一般傷害事故控制的效果。當傷害事故得以控制時,其數值會出現下降趨勢。
計算方法
如上例:
N=B/A=3681/7.27=506
7.4 千人死亡率、千人負傷率是為完成《規程》中規定的“月報表”而制定的,特點是易於統計、行文方便,但不利於綜合分析。
7.5 百萬噸死亡率,萬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是按產品產量計算的平均死亡率,它適用於“月報表”和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