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2法規背景編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3適用範圍編輯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業。
二是核定徵收企業。
三是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可享受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根據該定義,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創新性,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具有推動作用;二是具有價值性,企業通過研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錄,即國稅發〔2008〕116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計算編輯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費用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1]5附屬檔案材料編輯(一)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畫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檔案。
(五)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契約或協定。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2]6現狀問題編輯(一)研發活動難以認定。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稅務部門實施。但稅務機構因缺乏研發領域的專家,難以準確認定企業的研發活動。例如企業是否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是否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
(二)研發費用難以準確歸集。
準確核算和歸集研發費用,是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條件。在實際執行中,對於一些尚未設立專門研發機構或者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業務的企業,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求,對能夠分開核算,屬於研發性質的費用支出也可以加計扣除。但劃分是否合理、準確,征納雙方都難以確定。
(三)委託研發費用真實性難以核實。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對企業委託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受託方應提供該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但受託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稅務部門如果不進行延伸檢查,就無法辨別真實性。特別是當受託方為異地註冊的企業,稅務部門要受行政管轄權的限制。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發活動認定難度較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比較複雜以外,還有納稅人的自律意識比較談薄、稅務師事務所的鑑證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稅務部門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寬,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往往採取“形式重於實質”的辦法,主要依賴稅務師事務所的鑑證報告,監管力度不夠,影響政策執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