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企業監管組,是該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原企業管理組織已無權對企業進行管理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臨時性管理企業的組織。企業監管組織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加。
其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1、清點、保管企業財產;
2、核查企業債權;
3、為企業利益而進行必要的經營活動;
4、支付人民法院許可的必要支出;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事務。
企業監管組,是該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原企業管理組織已無權對企業進行管理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臨時性管理企業的組織。企業監管組織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