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企業法人分立是指一個企業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業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開業登記。
企業法人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合併為一個企業法人或合併為一個新的企業法人。因合併而保留的企業,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而終止的企業,應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而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開業登記。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合併後法人享有和承擔。
企業法人的遷移是指企業法人的住所的變更。企業在同一登記註冊管轄區域內遷移,作為一般性的住所變更,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企業法人住所遷至另一個登記管轄區的,向原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撤銷註冊號,開出遷移證明,並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合併情況
1.一個企業併入另一個企業,成為它的分廠或車間,併入企業要辦理註銷登記,接受企業應辦理註冊資金、經營範圍和增設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
2.因合併而重新組建的企業,應當辦理開業登記,原企業因合併撤銷的應辦理註銷登記;
3.一個企業併入另一個企業後,法人資格未變,只是改變了隸屬關係,併入企業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提交改變隸屬關係的申請報告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進行備案;
4.幾個企業合併組成一個總廠或公司的,總廠或公司應辦理開業登記,因合併撤銷的企業,應辦理改變隸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改變隸屬關係的申請報告和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辦理註銷登記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原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檔案,免稅證明及其他有關檔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