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的含義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範圍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 (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彙算清繳。
辦理時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其中,享受各類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彙算清繳結束前按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資料辦理減免稅審批或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查賬徵收納稅人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二)年度申報的電子數據;
(三)財務報表;
(四)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包括企業享受減免優惠項目備案資料及納稅人會計核算與稅法之間差異備案台賬;
(五)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徵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契約,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七)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八)房地產企業已完工開發項目,應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鑑證報告;虧損企業建議出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鑑證(查賬)報告;
(九)“三資”企業應提供審計報告;
(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核定徵收納稅人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財務報表;
(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納稅人彙算清繳要求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上述要求在彙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彙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彙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彙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彙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相關情況處理
納稅人在彙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彙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