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
(二) 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二) 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三) 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 根據契約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五) 根據契約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六) 接受委託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七) 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15年;
(八) 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