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長沙麓和律師事務所王清律師稱:“這顯然是違法的,從兩個方面來闡釋,第一是代金券的發放是否合法,《中華人們共和國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第二是利用人民幣圖案是否合法,《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主要規定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等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同時第二十九條也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因此不論從該代金券的式樣圖案來觀看,還是作用性質來評定,該代金券的存在和流通都屬於違法。相關部門可以依照《人民幣管理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