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經濟犯罪篇

以案說法·經濟犯罪篇

《以案說法·經濟犯罪篇》是由林兆波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於2001年出版的書籍。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為了滿足廣大民眾學習法律知識的需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約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幾位教師,以及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編寫了這套“以案說法叢書”。“以案說法叢書”的主要特色是結合案例系統地講解法律知識。這可以說是在普及和宣傳法律知識的方式方法上所作的一次新的探索。出版社和編寫者為了突出這套叢書的特色,在編寫過程中力求做到以下幾點:第一,貼近生活,精選案例。這套叢書的每一本選擇了百餘個案例,這些案例是從近年來發生的較有影響的而又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眾多案例中精選而來,其中許多案例在報刊雜誌上刊登過。由於這些案列發生在讀者身邊,貼近讀者生活,相信讀來會有親切之感。第二,照顧體例,一案一析。為了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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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我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在我國社會中的地位將會越來越高,其社會作用也會越來越大,您想找到一個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識的新視窗嗎?請打開“以案說法叢書”。它能幫助您更快的觸類旁通,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

作者簡介

曾憲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擔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一副主任委員。

目錄

第一章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皮鞋是否犯罪?

2.生產不合格產品並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應如何處罰?

3.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犯罪嗎?

4.銷售假藥應如何處罰?

5.生產並銷售劣藥是否構成犯罪?

……

書摘

19.私帶黃金出境的,應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游某原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利用工作之便,準備勾結港商倒賣黃金出境。1997年底至1998年初其在新疆等地收購了大量黃金,伺機走私出境。1998年3月,游某因公事需出差香港,於是其打算利用此機會將其收購的大量黃金攜帶出境。游某將這些黃金經過偽裝放入旅行袋中,意圖矇混過關。在濟南國際機場準備飛往香港時,其選擇免檢海關通道,由於其攜帶的行李袋明顯超出應有的重量,海關人員即上前檢查,結果從其旅行袋中查獲黃金78公斤,價值700多萬元。

[法律分析]

游某違反海關法規,私自攜帶國家禁止隨意出口的貴重金屬——黃金出境,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第151條規定的走私貴重金屬罪

根據《刑法》第151條的規定,所謂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

走私貴重金屬罪的構成特徵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禁止貴重金屬出口的監管制度。游某非法攜帶大量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黃金準備出境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國家禁止貴重金屬出口的監管制度。(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和稀有性的金屬,一般是指黃金、白銀,也包括與黃金、白銀同等重要的銥、鋨、釕、鉑、銠、鈀等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游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國家禁止私自出口的貴重金屬——黃金藏入其旅行袋中,準備攜帶出境,其行為已經符合了走私貴重金屬罪的客觀方面的要求。(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犯罪主體。游某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該罪的主體要求。(4)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因不知海關關於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規定,或者不知所運輸、攜帶、郵寄的貨物、物品是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而運輸、攜帶、郵寄其進出境的,不構成本罪。游某準備與港商勾結,從新疆等地倒賣黃金出境,將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經過偽裝放入旅行袋中準備攜帶出境,其主觀上是故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出境。

根據《刑法》分則第151條的規定,犯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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