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
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可見,“代理市長”是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不是任命的。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市長職務,需要先任命為副市長,再決定其代理市長職務。
職務範疇
代理市長與市長職務同權同責,同屬職務範疇。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主持工作,具有和市長一樣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因此兩者之間應是等價的。代理市長一職只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存在。只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那么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的人選的職務則自動消失,應依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市長。但有一種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代理市長沒有當選市長職務就調任其他職位,這種情況需要辭去代理市長職務。 如2011年12月30日,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吳天君辭去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 。
名詞解釋
代理市長本身是個動賓詞組,但也可以作為名詞使用,並不違反語法習慣。比如“枕頭”、“司機”等動賓詞組使用時間長了,就演變為名詞了。另外,代理職務可謂源遠流長,上溯遠古。如宋代名相包拯曾被任命權知開封府(權知為宋太祖罷節度使後立的官名,即暫代某官職而非正官),“權知開封府”即是臨時主持的意思,因宋太宗、宋真宗做皇帝之前曾擔任開封府尹,之後繼任者都是“權知開封府”職務,以示對皇帝的尊重。可知,代理職務自古以來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