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兌付證券

英文(Vicariously Cashed Securities),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對客戶發行的證券到期以後,按契約規定進行兌付,客戶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金融機構手續費。

1311 代理兌付證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等)接受委託代理兌付到期的證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託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兌付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委託單位尚未撥付兌付資金而由企業墊付的,在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託單位交回已兌付的證券並收回墊付的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收到客戶交來的無記名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託單位交回已兌付證券時,借記“代理兌付證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已兌付但尚未收到委託單位兌付資金的證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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