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代理兌付證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等)接受委託代理兌付到期的證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託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兌付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委託單位尚未撥付兌付資金而由企業墊付的,在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託單位交回已兌付的證券並收回墊付的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收到客戶交來的無記名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託單位交回已兌付證券時,借記“代理兌付證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已兌付但尚未收到委託單位兌付資金的證券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