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完善我國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的立法構想》 :為了查明案情,確保司法公正,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而且控辯式庭審方式也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有利於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的質證。
李莊案
2009年12月30日上午,李莊案開審,2010年1月1日1時許庭審結束。有訊息人士透露,李莊案庭審前,重慶召開會議為該案做準備。隨後的李莊案庭審確如預料般激烈緊張,付鳴劍多次休庭。剛開庭,李莊提出“申請審判員和公訴人集體迴避”。這是付鳴劍要面對的首個挑戰。多名旁聽者稱,面對激烈辯論,審判長有些緊張。“可以說,審判長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總結說,對於基層法院來說,審判長當天已經表現出相當高的專業水準 。
完全合法
2010年1月8日10時,李莊案的審判長付鳴 劍對此進行回應。付鳴劍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2條的規定,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而法院已於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莊送達了開庭傳票並通知了公訴人、辯護人,公告了宣判時間和地點,“今日的開庭和宣判程式完全合法”。
相關熱議
網友一:《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既是法院院長、又是檢察院檢察長、還是公安局長,所以他當庭就駁回迴避申請了。
網友二:在法庭上對於無法定迴避理由的迴避申請,法官可當庭駁回申請。
網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李莊申請的理由僅說都是重慶的,刑訴法第28條和第29條並沒有規定同一個省的公安人員是當事人、同省法官、檢察官就要迴避,因此法庭應噹噹庭駁回且不得複議,而不需要再經兩院院長。
網友四:付鳴劍他是一個複合體,被代表了。
網友五:付鳴劍,他不是一個人在戰鬥,那一刻,他被靈魂附體,重慶市委,重慶市政府,重慶人大,重慶正邪都附在其身,這是法治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