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權

介入權

介入權簡釋是在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代理人有義務對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處在代理人的地位直接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能力·。委託人的介入權指的是在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契約關係中,委託人訂立契約時,委託人取代受託人的地位,介入到本來是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中,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介入權的行使條件是:第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本來直接約束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即第三人於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其訂立契約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係;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契約義務間接影響委託人的利益,;第三,受託人向委託人披露了第三人,委託人在受託人向其披露第三人後,行使介入權的,應當通知受託人和第三人,於通知到達第三人後,委託人取代受託人在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契約關係中的地位,可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不行使介入權的,當然應由受託人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若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契約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契約時,委託人就不能享有介入權,受託人仍由自己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不能對第三人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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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的介入權指的是在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契約關係中,委託人訂立契約時,委託人取代受託人的地位,介入到本來是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中,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介入權的行使條件是:第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本來直接約束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即第三人於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其訂立契約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係;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契約義務間接影響委託人的利益,;第三,受託人向委託人披露了第三人,委託人在受託人向其披露第三人後,行使介入權的,應當通知受託人和第三人,於通知到達第三人後,委託人取代受託人在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契約關係中的地位,可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不行使介入權的,當然應由受託人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若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契約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契約時,委託人就不能享有介入權,受託人仍由自己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委託人不能對第三人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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