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適用於在仁懷市境內施工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築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市建設局協助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建設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等。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契約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契約或勞動契約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企業用工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契約(勞動用工契約樣本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制定),並經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鑑證。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採取委託銀行代發等方式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情況,並保存五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差額部分由承包企業補足。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建設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立的企業誠信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市建設局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依法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市政府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按照企業中標公程款總金額的3-5%繳納,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代為管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管理的業務經費由市財政預算解決。
十六、企業在施工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規定用工程工資保障金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在工程完工後,經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等部門審查確認未繼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後,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該企業所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餘額劃還企業。
十七、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八、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和依據。
十九、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十、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市建設局積極探索建立解決建築領域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大力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設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強同市總工會等單位的協調和溝通,指導、推動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充分發揮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在解決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作用。
二十二、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商市建設局解釋。
二十一、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