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我市區域內各類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當事人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各類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開展招投標活動。
招投標活動當事人是指:
(一) 建設工程的招標人;
(二) 建設工程的招標代理機構;
(三) 建設工程的投標人;
(四) 建設工程投標人資格預審評審人員及評標專家。
第三條 各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投標監督工作中必須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等違紀違法行為,將按照相關規定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處理,對違紀違規人員計入不良記錄名單。對違法犯罪行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條 各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中,必須嚴格按照《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辦理招投標事宜,嚴禁肢解工程,嚴禁規避招標和逃避招投標監管,一經查實,將暫停工程款撥付,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條 各招投標代理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委託代理的職能職責開展招投標活動,對逃避招投標監管、不按程式辦理、接受投標人請託、發現問題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等違規行為,由行政監督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處理,取消其三年內代理仁懷市各類建設工程招投標的資格,並計入建設工程招投標不良記錄。
第六條 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投標人不得有違標、串通投標、行賄投標、違反招投標相關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投標和中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和履約擔保金,取消其三年內在我市各類建設工程中投標的資格,並計入工程招投標不良記錄。
第七條 本制度由仁懷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