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要求,現將我市2009年清明節放假安排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農曆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4月6日(星期一)。
二、清明節期間,民眾集中祭祀出行活動增多,森林防火形勢嚴峻。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護林防火成員單位要嚴格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堅持節日值班,把好各要隘路口,嚴密檢查,嚴防火種進入山林。對墓地墳頭、旅遊景點等重點部位要死看死守,確保不出問題。要加大巡查力度,組織護林人員和野外巡邏隊伍加強檢查,及時查糾違法用火行為,做到防患於未然。要全面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立即啟動森林防火應急預案,迅速撲滅火災,儘可能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要強化科學指揮和安全撲火教育,做好火災撲救各項準備工作,加強防火值班和火災信息調度。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在清明節放假期間務必加強政務值班工作。並於4月3日前將值班安排表報市政府總值班室。節日期間要加強值班工作聯繫,遇緊急重大情況及時報市政府總值班室。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統籌安排好清明節放假期間的各項安全生產、穩定和其他工作,確保全市人民共度一個歡樂、祥和的節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