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際行為三維理論

舒茲(1958)提出了人際行為的三維理論。他認為每一個人都有與別人建立人際關係的願望和需要,只是有些人表現得明顯些,有些人表現不明顯而已。人際關係的模式大致可以通過3種人際需要,即包容的需要、控制的需要和情感的需要來加以解釋。在舒茲看來,人際需要就是個體要求在自己與他人之間建立一種滿意的關係。每個人都有3種最基本的人際需要,而且每一類需要都可以轉化為動機,產生一定的行為傾向,建立一定的人際關係。

這是以人際需要理論為基礎闡述人際關係的形成、取向類型以及群體聚散過程特徵的理論。這個理論有幾點主要的構想。

基本人際需要

每個人都有三種基本的人際需要:

包容需要(inclusionneed)—— 與人接觸、交往、隸屬於群體的需要;

支配需要(controlneed) —— 控制別人或被人控制的需要;

感情需要(affectiveneed)—— 愛別人或被愛的需要。這種需要與生物需要類似但不相同。生物需要調節有機體與物理環境的關係,人際需要決定著個體與人類環境之間的聯繫。前者的不能滿足,可能導致疾病與死亡,後者(人際需要)的不能滿足,將會導致精神崩潰,甚至死亡。

早期滿足的性質與後來行為的關係

相對的繼承性與連續性。童年期的人際需要是否得到滿足所形成的行為適應方式,影響並決定著成年期對待他人的方式,有時像自己當年對待雙親的態度對待他人(恆常原則),有時和雙親認同,像雙親早期對待他的方式對待他人(認同原則)。三種需要早期滿足的不同性質與後來表現的行為方式存在的關係:

1.包容需要的情況

如果兒童與雙親的交往極少(由於雙親忽視,使其與家庭處於不完全融合的狀況),這種經驗會使他們出現低社會行為(under social behavior),如傾向於內部言語,擺脫相互作用,與他人保持距離,或巧妙地或直接了當 地拒絕參加群體活動。如果兒童與雙親處於過分依賴與溝通的狀況,就會形成超社會行為(over social behavior),如總是尋求接觸,忙亂,要求給予注意,熱衷於參與群體活動,有時還以巧妙地表現知識與技巧等方法加入群體。如果兒童與雙親適宜地溝通與融合,會造成理想的社會行為(ideal social behavior),無論獨處或群處都感到幸福,不把自己看作是需要注意的個體,能依據情境決定是否參與群體,人際關係一般沒有問題。

2.支配需要的情況

如果雙親對兒童採取既有要求又允許兒童有自主決定權和一定的自由度,就會使兒童表現出民主型的行為方式,既樂於順從又敢於掌權,可以放棄也可以執行支配權,一切視情況而定。雙親若過分地控制或不充分地控制,則會引起兒童的過度焦慮和防禦性行為,或者形成專制型的行為方式,如傾向於去控制別人與反對他人對己控制,甚至獨斷獨行,違反規範、不尊重他人權力;或者形成拒絕型的行為方式,如過分謙虛、順從,拒絕支配他人或作出重要決定,不願負責任。

3.感情需要的情況

如果兒童小時得不到親人充分的愛,經常面對冷淡與排斥,長大會表現出低個人行為(under personal be-havior),如表面友好,但保持情緒距離,深怕不受人歡迎或不被真正喜愛,因而避免相互建立密切關係。如果兒童生活在溺愛的關係中,長大也會表現出超個人行為(over personal behavior),如強烈地尋求愛,希望或試圖與人建立密切的情緒聯繫。如果兒童能獲得適當的關心與愛護,就會形成理想的個人行為(ideal personal behavior),長大後既不會受寵若驚,也不會有愛的缺失感;不論能否同人建立密切關係,都能恰當地對待自己。

六種人際關係取向

人依據三種需要(I、C、A)的相對強度和表達的主動表現(expressed)或被動期待(wanted),可以分成六種基本人際關係取向(fundament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orientation,或簡稱FIRO)類型,它們是:

1.主動包容型——主動與他人來往、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的外向者。

2.被動包容型——期待別人接納自己,孤獨、退縮易疏離他人者。

3.主動支配型——主動去支配他人,能運用權威、權力,喜歡控制別人者。

4.被動支配型——期待別人來引導自己,樂於追隨他人、受人支配、表現出順從、無爭等特徵者。

5.主動感情型——對他人處處表示喜愛、友善、熱心、同情、親密者。

6.被動感情型——期待他人對自己表示親密,而本人往往顯出對人冷淡、厭惡等情緒者。

相同類型者在一起,大部分都能很好的相容,相同需要的主動表現者與被動期待者在一起也常起彌補作用,相得益彰,但同屬主動支配者在一起就不易相容。所以無論是交友、擇偶、組織活動、人事安排等,了解一下人們的人際關係取向類型頗有助益。

人際相容

兩個人在一起,或個人在群體中能協調地工作或生活,就是“相容”(compatibility)。它在人際關係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舒茨認為存在著三種人際相容:

1.互換(interchenge)的相容,指兩個人在三種需要上所表達和希望的行為總和相等,便產生最大限度的相容,儘管雙方在某一需要範圍內可能有不相容處,但總和上相等或相近,因而還是相容的。其不相容的程度決定於總和上的差別度。總和差別大,具體不相容也就越嚴重。

2.發動的(original)相容,指一個人常有意使自己的表現去和另一個人發生互補。如某人見到對方希望擁有領導地位,就表現出順從或願受控制的行為。

3.互動的(reciprocal)相容,指雙方都在某種需要上表現與對方一致,如對方需要溝通,另一方也表現出渴望溝通;一方不想交談,另一方也正合對方的意而終止談話。總之,雙方的需要與願望表現出儘可能的相符。舒茨認為,一個人如果同對方在相容性上有差異,他就會去同更相容的另一個人接近,從而彼此感到滿意或喜歡。

群體聚散

關於群體的形成與瓦解。與不相容的群體相比,相容群體有更大的凝聚力和更有效地達到目標或產生高生產率。群體的形成、發展要經歷溝通、控制與愛三個階段,即通過溝通,每一個體都要抉擇是否要留在該群體;而後過渡到責任與權力的分配,確定誰當領導者;最後要出現情緒整合或情感加深等現象。在群體瓦解時,這三者則會向相反方向變化,先是情緒依戀性被破壞,隨後支配關係松馳或癱瘓,最後是眾人紛紛脫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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