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人防費是社會上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通俗叫法,按規定是不應該叫人防費,準確名稱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定,落實建設人防工程經費由社會負擔的義務。國家規定新建、擴建、改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必須修建相當於首層建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所有達不到條件的商品房建設項目,須交納易地建設費,由政府統一易地建設,人防費的交納,按建房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依據這一規定,收費政策又落實到老百姓每個人的頭上,凡在人防建成區內的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當年年末在職職工人數,由單位按每人每年10-20元繳納人防建設費;個體工商經營者,每年每戶繳納30元-50元人防建設費。
條件
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和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十四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主管大軍區和本省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但受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須經縣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統一修建”。在當前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的情況下,收取人防建設費,是籌集人防建設資金的一個重要渠道。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結構、施工等原因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向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按規定標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易地修建。
法律依據
自1996年《人民防空法》頒布實施十一年以來,我辦力排阻力,嚴格按照人防法律法規辦理各項“結建”手續,有力的促進了人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依法拓寬人防工程建設渠道,加強管理力度,提高防空地下室建設率,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的原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建設和收費。
《人防法》第四條規定: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第八條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由單位和個人負擔,主要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工程建設費。這是進行人防行政收費的法律依據。
收繳
[辦理事項]:人防建設費的收繳
[辦事程式]:受理→核算面積→按規定收費辦理
[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計畫;
2、規劃部門核定的建築面積;
3、建築平面圖(標明用途);
4、重點工程的相關檔案;
5、有關土地拍賣檔案。
[承諾時限]:受理後1個工作日內辦理
帳務處理
代扣:
借:應付工資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人防費
交納: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人防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