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險性的基本理念與定罪量刑制度

第三章,人身危險性的定罪量刑地位。 第四章,人身危險性在定罪量刑制度中的實然體現。 第五章,人身危險性在定罪量刑制度中的應然設定。

內容介紹

《人身危險性的基本理念與定罪量刑制度》共分五章。前言部分,指出在規範刑法學中加強對人身危險性理論的系統研究,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而且實踐意義深遠。第一章,人身危險性的界定。本章通過了解人身危險性的歷史淵源,考察刑法學範疇內人身危險性概念,論證刑法學範疇內人身危險性應界定為再犯可能性,即行為人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繼而。將人身危險性與相關概念(如主觀惡性、犯罪人格、社會危害性等)進行辨析,認為人身危險性不同於主觀惡性、犯罪人格,是社會危害性的下位概念。第二章,人身危險性的表征。於刑法學範疇內人身危險性表征的諸種學說,並基於我國刑事審判量刑司法實證分析,總結出影響人身危險性的因素,加以判斷、分析,主張人身危險性的表征體現為犯罪的具體行為以及犯罪人的主體狀況和客觀外在因素等一系列因素,其中,對於犯罪人的主體狀況和客觀外在因素,限定在與犯罪人犯罪行為相關的範疇內予以考慮,不進行全面考察。第三章,人身危險性的定罪量刑地位。本章主要關涉人身危險性的定罪量刑價值、人身危險性的定罪量刑功能定位等議題。第四章,人身危險性在定罪量刑制度中的實然體現。本章從人身危險性出罪功能的理論分析、實例辨析以及人身危險性立法設罪功能與司法定罪功能辨析等角度,論證實然層面上,人身危險性在定罪制度中主要體現為出罪功能。第五章,人身危險性在定罪量刑制度中的應然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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