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銜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錄用、接收調入的人民警察,經培訓合格,應當根據確定的人民警察職務,按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授予相應的警銜。首次授銜時間,為確定人民警察職務之日。
二、警銜的晉級
(一)按期晉升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警銜。
(二)提前晉升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晉升一級警銜:
1、現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國家、省級勞動模範稱號者;
2、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項獻者;
3、現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4、其他功績突出者。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未達到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任現職滿二年、現銜級滿四年,經考核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優秀的,可選升一級警銜。
(四)晉職晉升1、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2、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者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一級警銜。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晉升警銜:
1、受行政警告處分或者黨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2、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5、不勝任本職工作、紀律鬆弛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後,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警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非因公致傷致殘或者長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緩晉升警銜。連續病休不超過12個月的,從恢復工作之日晉升警銜;連續病休超過12個月的,待恢復工作後重新計算晉升期限(病休前銜級時間加恢復工作後銜級時間加12個月),達到後再晉升警銜。
三、警銜的降級
(一)人民警察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誌應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違反警紀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原警銜標誌應予收回。
四、警銜的保留
(一)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警銜標誌和授銜命令證書由本人妥為保管。離體、退休後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帶警銜標誌。
五、警銜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的,或者被開除公職、警籍、黨籍的,其警銜相應取消,警銜標誌和授銜命令證書均應收繳。
六、警銜晉級培訓
人民警察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需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晉升。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部署;警督晉升警監以及公安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公安部統一部署。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規定。
七、警銜的更換
(一)從其他政法部門調入的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現銜級在其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新的警銜標誌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誌。
(二)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從行政職務調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從專業技術職務調任行政職務的,現銜級在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警銜標誌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誌。
八、警銜的審批工作
(一)批准許可權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三、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警銜晉級批准許可權適用前項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銜降低的審批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審批程式,依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警銜晉升、降級、更改的審批程式適用前項規定。
3、按照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更換警銜和取消警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政工部門辦理手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備案。
4、警銜正常晉升的部分銜級的審批程式可適當簡化。
1、警銜的首次授予和晉極的審批工作,每年辦理兩次,各地應將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擬評授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分別於4月底和10月底前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2、副廳級以上職務人員的警銜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3、警銜降級的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九、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門政工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
(二)各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警銜標誌的佩帶辦法和管理規定,堅決制止違法製作、仿造、買賣、使用警銜標誌和擴大發放警銜標範圍的行為。各級人民警察被裝部門應當根據批准機關的授予警銜命令檔案,發放警銜標誌。人民警察在見習期間或試用期間佩帶學員警銜標誌。
(三)認真做好警銜的統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國家安全部、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應將上一年度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銜年報表》於每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安部匯總。
(四)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