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配合監察部門核查違紀違法線索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配合監察部門核查違紀違法線索暫行辦法》的通知
法發[2009]56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配合監察部門核查違紀違法線索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向我院報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配合監察部門核查違紀違法線索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與監察部門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促進審判監督與紀律監督的有機結合,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察部門對違紀違法線索實行統一管理。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收到的違紀違法線索材料,應當交由監察部門統一處理。
有關部門在案件立案、審理、執行及案件再審、案件複查、案件評查等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應當經部門領導簽字後出具線索移送函,連同相關線索材料一併移送監察部門處理。
第三條 監察部門對收到的違紀違法線索,可以抽調有關部門的人員參與監察部門的核查,也可以交由本院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參加核查工作的人員,應該保守秘密、注意方式方法,減少對審判執行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員的不良影響。
第四條 監察部門將違紀違法線索交由有關部門協助核查時,應當經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需要抽調有關部門人員參與核查的,應當經院領導批准。
第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監察部門交由本部門協助核查的違紀違法線索後,原則上應當交由廉政監察員牽頭辦理,尚未配備廉政監察員的部門,可以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牽頭辦理;有關部門收到監察部門商請參與核查的通知後,應當按監察部門的要求指定廉政監察員或者其他人員予以配合。
有關部門在開展核查工作時,核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六條 有關部門配合核查的違紀違法線索涉及已結案件的,核查人員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辦案人員就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可以向線索舉報人、案件當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員了解情況;可以在報經本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調閱案件卷宗。
第七條 有關部門配合核查的違紀違法線索涉及正在辦理的案件的,核查人員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辦案人員就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可以向線索舉報人了解情況;可以在報經本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查閱案件案卷、向案件當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員了解情況。
第八條 有關部門對監察部門交由本部門核查的違紀違法線索進行核查後,應當寫出核查報告,連同有關材料及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意見報送監察部門審核。監察部門審核後,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已經涉嫌違紀,可能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決定立案調查或者進一步核查。
(二)違紀行為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可以建議對被核查人員進行誡勉談話;對其中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可以向具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建議。
(三)不構成違紀,但存在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方面問題的,可以建議對被核查人員進行提醒談話或者批評教育。
(四)舉報內容失實的,應當終結核查程式,並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為被核查人員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第九條 有關部門對監察部門交由本部門核查的違紀違法線索進行核查後,認為涉及的案件需要進行複查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的,應當在徵得監察部門同意後,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有關部門對監察部門交由本部門核查的違紀違法線索進行核查後,應當就如何答覆信訪舉報人的問題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書面建議意見,並共同做好答覆信訪舉報人的工作。
第十一條 監察部門轉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申請再審類、申訴類、批評建議類信訪材料,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閱批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直接回覆信訪人。監察部門要求反饋處理結果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意見書面反饋監察部門。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對反映本部門問題的信訪舉報材料進行分析,從中發現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及時研究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並抄報監察部門。
第十三條 對違紀違法線索材料隱瞞不報或者違規泄露線索材料內容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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