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利機關。

簡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範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範性檔案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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