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動制度

人才流動制度是指約束人才流動的各種行為規範,包括巨觀層面的人才流動制度和微觀層面的人才流動制度,兩者相互影響,互為補充。巨觀層面的人才流動制度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一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基本的社會制度;二是政府為達到社會治理的目的,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制定的限制或鼓勵人才流動的制度,主要包括就業政策、用工制度、身份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人才流動中介組織建設規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等內容。微觀層面的人才流動制度是指人才所處組織中的人事人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才的聘用與管理、人才的薪酬與激勵、人才的保障、人才的淘汰等規定。

完善制度

人才流動制度做到人才合理流動,應逐步完善以下幾項制度:

1.聘任制。

聘任制主要實用科研技術單位或專業知識較強的崗位。專業人才受聘後要規定受聘任年限並發給聘書,明確在受聘期間應享受的崗位津貼或獎金。

2.招聘制。

它是用人單位公開發布需求某類人才的啟事,是人才交流、社會招賢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好形式,是組織調配的一種輔助手段。某些單位需要優秀的技術、管理、經營人才.招聘是選賢任能的有效辦法。提出招聘人才的單位必須具備三項條件:一是單位確需的某種人才;二是單位編制沒有滿員;三是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招聘要經過嚴格的考試,試題和評分可由招聘委員會或招聘領導小組負責。招聘錄取書可由所在省、市幹部(人事)部門或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通知錄取者本人及其單位。

3.契約制。

它是用人單位和被任用者通過簽訂契約方式確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契約的簽訂,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契約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二是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三是聘用期限;四是變更契約的條件及雙方違反契約應承擔的責任;五是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契約的內容。不得與黨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否則,視為無效。非計畫調配的人才流動可採用契約制,如科研協作、講學、技術顧問、借調、會戰等等。

4.退休聘任制。

隨著人員退休制度的實行,我國每年都有大批科技人員離開科技專業崗位,他們具有豐富的科技和管理經驗,在他們健康狀況較好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到企事業單位擔任技術指導、各類諮詢機構的顧問和其他輔助工作,這是很有益的智力流動。

5.辭職、退職制。

科技人才要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動。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在原單位學非所用或閒置不用。要求到國家需要的地方和單位去,經過本人申請,符合人才流動政策的,經有關部門調查屬實和批准,可以辦理辭職或退職手續,以發揮這些人才的作用。

意義

人才流動是每個社會形態發展所必須的,要大力宣傳實行人才合理流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科學性。從我國的實際出發,使人才流動更加合理化、高效化、靈活化,為建立人才最佳結構,充分發揮人才的最佳效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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