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

所謂保險金信託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而由投保人(即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當理賠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專戶,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契約管理、運用這筆信託財產,信託期滿後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

簡介

所謂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投保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信託契約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契約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適用情況

雖然家庭經濟富裕,個人也很負責任的購買了規避家庭經濟風險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後能為家人留下一筆不錯的生活費,但是我們仍然不能排除因為一些人為因素而使得被保險人的意圖不能得到實現,保險受益人不能真正享受保險利益的情形。

當保險受益人為:未成年人,智力有障礙人士,年邁老人時,由於這類人群由於勞動能力較弱,自身生活比較困難,資金安排運用能力也較弱,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所以這類人群特別適用保險信託。

當出現受益人為多人,或是被保險人有特殊的資金用途(如公益事業)等這種情況時,被保險人也可以利用保險信託。例如:當投保人購買壽險時, 他應該已經可以估計受益人所可能需要的經濟保障, 而且通過信託, 已經可以確定保險信託的受益人未來所可以受領的信託利益, 多餘的錢, 便可以指定使用於公益信託。

作用

(一)可以實現被保險人生前的理財願望

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金融服務,是有強烈和客觀的市場需求的。正如前面提及到的,保險信託的一項最主要的功能便是能夠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原本信託的原理就是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幫助委託人管理和運用有關資產。而作為人身保險與信託相結合的保險信託,更是有著特別的功能。委託人身故後,最為擔心的應該是自己的家人能否好好生活、家人是否能好好的運用自己留下的資產、不爭氣的後代是否會馬上就獲得的家財揮霍一光等等,如此種種擔憂,正是保險信託可以解決的事。

如果被保險人採用信託方式,將保險金的管理交給專業的團隊,簽訂信託契約,約定受託人按照委託人自己的安排管理資金,定期定額給信託受益人生存資金或者約定領取受益金需要達到的相關等級條件等,這樣便能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二)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具有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

如果簡單讓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另一方面的問題便是資金的保值增值。投資理財是一項非常需要專業知識的工作,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他們的投資渠道主要是存銀行,或者是購買高風險的股票,這樣的投資策略無疑是粗略的,而且極易造成資產的貶值。而如果交給專業性非常強的信託機構,便可以實現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信託機構擁有比個人更加專業的渠道,投資能力強,相對於個人更加能實現資產的保值及增值。

(三)在遺產規劃中具有免稅功能

在一些徵收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保險信託成為了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通過保險金信託的形式將資產留給受益人。在我國的一般操作流程為:被保險人購買了人身保險,同時與信託機構簽訂保險信託契約,並與保險公司另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將直接支付到銀行為子女開設的信託賬戶,保險契約受益人仍是子女,要保人仍保有保險契約所有權,這種保險信託叫做“自益信託”。通過這種方式既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減少遺產稅,又可以合理安排保險金的支出,起到了一箭雙鵰的作用。

認識誤區

由於保險信託服務的客戶範圍有一定特殊性,產品特性也較一般金融產品不同,所以導致很多人對保險信託的認識產生了誤解。這種誤解,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誤區造成。

(一)保險信託的性質認識誤區

關於保險信託是什麼,具體功能是什麼?很多人還是存在誤區,這無疑會使得保險信託在銷售的推廣過程中收到挫折。

我們應該清楚的界定保險信託的性質,它是一種金融服務產品,而不是一種金融投資產品。保險信託最大的賣點是應委託人的要求而對資金進行操作,是在幫助委託人執行財務安排,是一種服務產品。

(二)保險信託的功能認識誤區

關於保險信託的功能,很多人將其與時下保險市場上的投資連線保險混為一談,這是一種很大的錯誤,主要還是因為投資者缺乏對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和保險信信託的理性認識。

投資連線保險是一種包含保障功能及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它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投資,增值作用較大,且相對於其他的投資性的保險產品來說,投資連結保險的風險完全由保單持有人(常為被保險人)承擔,保單持有人風險較大。而保險信託是一種信託產品,它的主要的理財功能是保值,而不是投資增值,獲得投資收益。要正確引導投資者理性看待保險信託產品的風險與回報, 避免視其為低風險高回報的金融產品或者相反。

(三)保險信託的使用誤區

在遺產規劃運用保險信託時,一定要注意自己選擇的保險信託是屬於什麼功能的。如果是為了獲得稅收優惠,就一定要選擇“自益保險金信託”,前面已經提及,我國保險信託是以自益信託方式運作的,千萬不要以為任何方式的保險金信託都可以起到減免稅收的作用。我們說優秀的理財規劃師,關鍵在於能為自己的目標選對產品。,

加深對該產品的全面認識, 將不僅為居民投資理財提供便利, 更有利於促進金融創新。這樣可以使該產品健康發展, 避免走人誤區。

功能

,有下列幾點: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

1.透過專業的財產管理服務,可減輕自行管理運用的負擔;尤其是各種投資工具有專業性,而且市場瞬息萬變,稅務法令錯綜複雜,如果未具有專業知識和能力,將無法掌握充分信息,及提高投資效益,而達到有效利得財富管理資產的目標。

2.預為安排獨立的財產,以保障日後之需;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與受託人的財產分離,故具有保護受益人的效果。

3.透過信託網,還可以實現要保人及委託人的特定目的;由於要保人在購買保險時,其目的乃是為保險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如果不是透過信託方式作有效管理,就會擔心保險受益人(委託人)在取得保險金時,無法有效管理運用或處置失當,而造成資產的浪費,減低財產規劃的效果。因此,透過信託計畫,受益人才能獲得實質的利益。

定義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契約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種類

保險金信託大體上可分為四種:

1、

被動信託

被動信託,又稱消極人壽保險信託

這種信託只由信託機構代為領取保險金與代交保險金給受益人的一種信託。委託人生前將保險單的權利移轉給信託機構,由其保管。如委託人去世,信託機構即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依據信託契約,分配保險金給受益人,款項分配完後,信託關係終止。

2、

不代付保費信託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

這種信託與上述被動信託相同,只是信託公司在收得賠款後,並不將此直接分配給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並運用,使其增值,將增值收入交與受益人。只有等到信託到期,才將本金交還給受益人,信託關係即告終止。

3、

代付保費信託

委託人生前除將保險單的權利移轉給信託公司,並代保管保險單外,還將一定金額的證券或資金交存信託公司,以證券或資金的收入,托信託公司按時交付保險費。如果委託人死亡,信託公司按信託契約收集賠款和所存的證券或資金,一同管理,以運用賠款以及這些證券或資金的收益交付受益人。等信託有效期限終了,再將賠款及前存的證卷或資金交於受益人。

4、

累積保險信託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

在上述代付保險費信託中,委託人所存放在信託公司的證券或資金的收益只夠信託公司按時交付保險費。但在累積保險信託中,委託人除照例將保險單權利移轉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代為保管外,也將一定金額的證券或資金交存信託公司,以證券或資金的收益托信託公司代付保費。與代付保費信託所不同的是,每期證券或資金的收益,比應付的保費要多。信託公司將付去保費後所剩的利潤投資於較穩妥的方面,這樣,所存的資金或證券會逐漸積累增多。所以叫累積保險信託。

一旦委託人去世,信託公司即收集賠款,連同累積的證券或資金一併管理,並以運用賠款的收益按時交付給受益人。等信託期滿,再將賠款及前存的證券或資金付還給受益人,信託關係即告終止。

契約的內容

隨著信託種類不同而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來講,應該包括以下幾點:

1、關於保險單的說明確良。

在信託契約中首先應當說明其所交存保險單的編號、保險公司名稱和保險金額等。假如委託人本身就是被保險人,且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就會會有多張保險單;如果委託人為另外2個以上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也會有許多張保險單。這一些情況都應在信託契約里說明。

2、信託財產的指定及說明。

3、受益人的指定。

這裡的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中受益人。這裡的“特定人”,即信託關係中受益人,多數為委託人家屬,這不能不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否則就達不到信託目的。

4、委託人的許可權。

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要在信託契約內聲明有隨時更換受益人和受託人權利,並能隨時收回保險單部分或全部,或變更管理及分配賠款方法。還要聲明所指定或者轉讓信託關係權利,僅是將來領受賠款權利。

5、受託人代付保費的責任。

受託人或有代付保費之責,或者不負此責,這都應該在信託契約中詳細說明。

6、賠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動人壽保險信託,信託公司在領得賠款之後,就是分配給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3種信託,則需要先由信託公司代管該項賠款,以運用賠款收益分配給受益人。過段時間(信託期滿)後,才將賠款本金分還給受益人。由於受益人數量或多或少,分配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時間,也會隨受益人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別。這一些問題最好在信託契約里預先訂明,以便信託公司在實施分配的時候有所根據。

7、管理賠款的方法。

信託機構管理賠款,或投資於動產,或投資於不動產,或長期投資,或短期運用,都應當在信託契約中訂定。

8、受託人的解職。

受託人否可以隨時解職,應視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撤換受託人或者終止其信託而定。

好處

1、免除保險單失效的顧慮。

2、增加委託人的產業。

3、為委託人支配身後的費用。

4、處置賠款以適應特種需要,如清理欠款、建造房屋,創立事業,捐助慈善事業等。

5、為各受益人分配賠款。

6、可免除浪費及其他虧損。

7、適合受益人的需要。

8、合併管理多個保險單。

9、壽險賠款與受益人其他財產集中管理。

10、設立費用低廉,保障效果大。

契約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契約內容,隨著信託種類不同而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來講,應包括以下幾點:

1、關於保險單的說明確良。

在信託契約中首先應當說明其所交存的保險單的編號和保險公司名稱、保險金額等。如果委託人本身就是被保險人,並且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則會有多張保險單;如果委託人為另外兩個以上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也會有多張保險單。這些情況都應在信託契約中說明。

2、信託財產的指定及說明。

3、受益人的指定。

這裡的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中受益人。這裡的特定人,即信託關係中受益人,多數為委託人家屬,這不能不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否則就達不到信託目的。

4、委託人的許可權。

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要在信託契約內聲明有隨時更換受益人及受託人權利,並能隨時收回保險單一部分或全部,或變更管理及分配賠款方法。還要聲明所指定或者轉讓信託關係的權利,僅是將來領受賠款的權利。

5、受託人代付保費的責任。

受託人或有代付保費之責,或者不負此責,這都應在信託契約里詳細說明。

6、賠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動人壽保險信託,信託公司在領得賠款之後,即分配給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3種信託,則要先由信託公司代管該項賠款,以運用賠款收益分配給受益人。過一段時間(信託期滿)後,才把賠款本金分還給受益人。由於受益人數量或多或少,分配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時間,也會隨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別。這些問題最好在信託契約里預先訂明,以便信託公司在實施分配時有所根據。

7、管理賠款的方法。

信託機構管理賠款,或者投資於動產和或者投資於不動產與或者長期投資及或者短期運用,都應當在信託契約中訂定。

8、受託人的解職。

受託人否可以隨時解職,應視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撤換受託人或者終止信託而定。

辦理事項

保險金信託

1、信託期間(即保險金交由信託機構管理的期間)可以以受益人的年齡來設定終止日,或約定一段期間。

2、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即保險金該如何運用)可由委託人事先在信託契約中約定。運用範圍包括:存款、債券型基金、債券、保險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標的(包括國內、外上市股票、基金等)。

3、人壽保險受益人的更換。如果在投保時已經寫明由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的條款,當然就不存在更換受益人的問題。但是一般是先辦人壽保險,以後再辦信託,所以常發生更換受益人的問題。如果在投保壽險時訂立的保險契約已指定某人為保險受益人,此時由於要設定信託,必須將保險受益權(即領取保險金的權利)移轉給信託機構,這樣,信託機構在信託關係中是受託人,而在保險關係中變為保險受益人,原保險契約中指定的保險受益人已被更換,這就是人壽保險受益人的更換。

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要變更受益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要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有明文規定的。即變更、指定保險受益人,要保人要按規定辦。若保險契約中規定授予要保人可以隨時更換保險受益人的許可權,要保人才有權更換。

(2)要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隨時更換受益人,則要保人如要更換保險受益人,必須先徵得原保險受益人的同意。

4、人壽保險受益權的轉讓。一般來說,依法自己享受的利益才有轉讓權,一切代管、託管的利益均無轉讓權。人壽保險關係中關於受益權的轉讓也是如此。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歸保險受益人,轉讓這種權利的人也只能是保險受益人,要保人沒有使保險受益權轉讓的權利。

信託契約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契約的內容,隨著信託種類的不同而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來講,應包括以下幾點:

關於保險單的說明。在信託契約中首先應當說明其所交存的保險單的編號、保險公司名稱、保險金額等。如果委託人本身就是被保險人,且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則會有多張保險單;如果委託人為另外兩個以上的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也會有多張保險單。這些情況都應在信託契約中說明。

信託財產的指定及說明。

受益人的指定。這裡的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這裡的“特定人”,即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多數為委託人的家屬,這不能不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否則就達不到信託的目的。

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要在信託契約內聲明有隨時更換受益人及受託人的權利,並能隨時收回保險單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變更管理及分配賠款的方法。還要聲明所指定或轉讓信託關係的權利,僅是將來領受賠款的權利。

受託人代付保費的責任。受託人或者有代付保費之責,或者不負此責,這都應在信託契約中詳細說明。

賠款分配的方法。如果是被動人壽保險信託,信託公司在領得賠款後,即分配給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三種信託,則要先由信託公司代管該項賠款,以運用賠款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過一段時間(信託期滿)後,才將賠款本金分還給受益人。由於受益人的數量或多或少,分配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的時間,也會隨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別。這些問題最好在信託契約中預先訂明,以便信託公司在實施分配時有所根據。

管理賠款的方法。信託機構管理賠款,或者投資於動產,或者投資於不動產,或者長期投資,或者短期運用,都應當在信託契約中訂定。

受託人的解職。受託人否可以隨時解職,應視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撤換受託人或終止信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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