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關於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7〕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管理,規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現就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處理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有《處理規定》第六條所列違紀違規行為時,考試工作人員應向該行為人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考試結束後,經認定應試人員有《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三)、(五)、(八)、(九)款違紀違規行為,可直接給予該行 為人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二、應試人員有《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二)、(三)、(四)款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
應試人員有《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五)、(六)、(七)款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
三、應試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給予責令離開考場處理的,應由專人將其帶離考場,並按當次考試規定的允許應試人員離開考場的時間離開考點。
四、在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有《處理規定》第七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給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處理的,其執行日期應從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當日起計算。
在考試結束後,經認定應試人員有《處理規定》第七條或第十五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並給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處理或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職業準入資格考試處理的,其執行日期應從簽發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之日起計算。有關“2 年內”和“3 年內”的要求,均應按周年計算。
五、被處理人在被處理期限內,可報名參加處理決定期滿後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分別有《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九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並給予相應處理的,考試機構也可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可公布的相關信息為:姓名、工作單位、違紀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
七、根據《處理規定》第二十條有關送達處理決定書的要求,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委託及郵寄送達等方式進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前述方式無法送達的,也可採用公告方式送達。
八、各專業考試主管部門(或機構)均應在考試管理系統中增加違紀違規人員信息查詢功能,實現該信息共享。各專業、各級考試機構可在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時使用,杜絕違紀違規人員在處理決定期限內參加考試的情況發生。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已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中增加了違紀違規人員信息處理功能,並定期下發違紀違規人員信息。
請各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在考試工作中遵照執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