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中發〔1989〕8號)和《國務院批轉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1989年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89〕82號)檔案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部分公司和銀行、保險
系統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調資範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批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資範圍的公司應掌握以下原則:
第一,國家或國家指定的有關部門授權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職能,並以行政管理職能為主,或定為行政、事業編制,明確為行政、事業性質的。
第二,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一直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幾次調整工資都是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範圍的。
第三,經費由國家財政部門參照機關行政經費標準,從本單位利潤或其它經費(如事業費、基建投資費等)中核定的。
以上三項應同時具備。此外對剛由國家機關改為公司,目前尚處於籌建、過渡階段,不具備按企業辦法調資的,也可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調資範圍。
二、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根據國發〔1989〕82號檔案規定精神,確需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資範圍的,採取分工負責的辦法,國務院各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司,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人事部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公司,須經人事部門審查後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批准;中央、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公司,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審批。
需列入企業單位調資範圍的公司,由勞動部門審批。
三、具體意見
(一)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資範圍的國務院直屬局級以上公司是:
中國核工業總公司 國家原材料投資公司
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 國家機電輕紡投資公司
中國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 國家農業投資公司
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 國家林業投資公司
國家能源投資公司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
國家交通投資公司 中國包裝總公司
(二)列入企業單位調資範圍的公司是: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有色金屬總公司
光大實業公司 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中國菸草總公司
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三)銀行、保險系統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調資範圍。
(四)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資範圍的銀行、保險系統及部分公司,凡經原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實行了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並兌現了工資的,其專業技術職務可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增資辦法辦理,其他人員按機關的增資辦法辦理;獎金除銀行、保險系統和成立時已
明確為事業單位性質的少數公司按現行規定不變外,其餘均按國家機關的標準執行。
(五)凡此次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資範圍的單位,今後在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發放上,都必須嚴格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制度執行,不能按企業單位的制度執行;凡列入企業單位調資範圍的,按企業的制度執行,不得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199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