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調整農業事業單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標準的通知(1997)

人事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調整農業事業單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標準的通知
人事部 財政部 農業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農業(農牧漁業、農牧、農林)、畜牧、農墾、農機、鄉鎮企業、漁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農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標準及其發放範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的調整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的發放範圍,原則上仍按原農牧漁業部、勞動人事部和財政部《關於農業單位專職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試行保健津貼的通知》(〔82〕農(人)字第37號)規定執行;津貼等級由甲、乙、丙、丁四個等級調整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各等級的具體人員
範圍見附屬檔案一。
(二)各等級的津貼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別調整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的調整
(一)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的發放範圍,原則上仍按原農牧漁業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頒發“畜牧獸醫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的通知》(〔83〕農(牧)字第10號)規定執行;津貼等級劃分為三類。各類別的具體人員範圍見附屬檔案二。
(二)各類別的津貼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別調整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調整上述兩項津貼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調整上述兩項津貼標準所需經費由原渠道列支。
附屬檔案: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發放範圍
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發放範圍
附屬檔案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發放範圍
甲等
1.專職從事放射性裝置及同位素套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和測試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經常使用劇毒化學藥品或強致癌物質的人員。
4.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施用劇毒化學農藥和直接接觸或使用致癌物質的人員。
5.專職從事農藥合成、生產、加工、分析、殘留量測定、使用技術研究工作,經常接觸高毒以上致癌物質的人員。
6.在動植物檢疫中,經常接觸高毒以上藥品、熏蒸消毒處理的人員。
乙等
1.一般使用放射線裝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經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學藥品或致癌物質的人員。
3.專職從事癌細胞培養、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員。
4.專職從事微生物培養、分離、接種及菌種分類、保藏,經常在強毒、強菌室工作的人員。
5.專職從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經常接觸有毒氣體的人員。
6.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使用各類高毒以上農藥和其他有毒化學藥品的人員。
7.在動植物檢疫中,經常參加熏蒸消毒、監測或現場貨檢接觸高毒藥品殘留或毒氣的人員。
8.專門操作能產生強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儀器設備的人員。
9.專職操作X光機或電子顯微鏡的人員。
丙等
1.在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經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學藥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學藥品的人員。
2.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使用低毒以上農藥和其他有毒藥品的人員。
3.專職從事飼草料、有機肥料、藥材加工等接觸粉塵嚴重的人員。
4.專職從事實驗動物、有鱗片飛揚污染的昆蟲的飼養人員。
5.專職從事動植物及病蟲分類、標本製作與管理的人員。
6.專職從事有毒化學藥品及農藥、獸藥倉庫的保管、搬運人員。
7.經常在田間野外、38℃以上、熱輻射強度達每分鐘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點以及經常在高濕、低溫環境下工作的人員。
8.經常從事農作物副產品氨化處理的人員。
附屬檔案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發放範圍
一類:
1.專職從事炭疽、鼻疽、乙型腦炎、狂犬、偽狂犬、布氏桿菌、棘球蚴、囊尾蚴、鉤端螺旋體、結核病、瘋牛病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相關產品的製備與檢驗的人員。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或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此類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飼養、病理解剖、屍體處理、標本製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人員。
二類:
1.專職從事破傷風、口蹄疫、日本血吸蟲、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強毒、強菌、寄生蟲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相關產品的製備與檢驗人員。
2.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生物工程的分析、製造、提純、監察、檢驗以及經常使用有毒藥品和致癌物質的人員。
3.專職從事此類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飼養、病理解剖、屍體處理、標本製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人員;或從事上述兩類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驗、處理、清除、洗滌工作的人員。
三類:
1.直接進行大手術、直腸檢查、病理實驗、防疫、檢疫、診斷、治療、屍體解剖、標本製作以及從事病畜的調查、配種、接產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毛、皮等動物產品分析、鑑定、檢驗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病理科研、生物製藥、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人員。
4.從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調查、病媒或動物採集工作的人員。
5.從事藥物加工和飼草加工直接接觸粉塵嚴重工作的人員。
19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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