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語發音:
rén bù wèi jǐ,tiān zhū dì miè成語釋疑: 舊時指人不替自己打算,就會為天地所不容。
成語出處: 《佛說十善業道經》第二十四集: 人生為己,天經地義,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二、成語示例: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份千百年私有制最沉重的遺產,風靡舊世界的腐朽人生哲學,在這裡被打碎了。
★《花城》1981年第3期
三、哲學內涵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哲學內涵就是:萬事萬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為價值中心,它是一切社會秩序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相反,如果萬事萬物不堅持以“自我”為價值中心,那么一切社會秩序將不復存在。我們應該辯證地理解這個形式簡單而內涵深刻的哲學命題,探索其內在的價值機理,而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用“是”或“非”來進行判斷。
四、“為已”是一切主體生存與發展的內在動力
研究表明,人類主體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擴展自己的有序化規模,也就是說,主體的一切行為的內在動力就是“為已”,如果主體失去了“為已”這個內在動力,那么,任何主體都必然會自發地滅亡,就必然會“天誅地滅”。
價值工程學提出了一個基本理念:任何工程系統都希望以最少的代價來獲取最大的收益。事實上,任何社會的經濟、政治與文化系統同樣希望以最少的代價來取得最大的功能效應。因此把這個基本理念拓展延伸到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就形成了廣義的社會學理念:任何系統或主體都會追求可持續的價值率最大化(或追求可持續的利益最大化)。
這裡特別要強調,“利益最大化”具有如下內涵:是長遠意義而不是眼前意義的;是整體意義而不是局部意義的;是社會性意義的而不是個體性意義的;是全面價值層次意義而不是單一價值層次意義的;是客觀意義而不是主觀意義的;是綜合性意義而不是片面性意義的;是辯證意義而不是形上學意義的。
不難發現,“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實際上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這一基本原則最為通俗、最為形象、最為直觀的表現形式。
五、“為他”只是“為我”的延伸
許多人認為“利己”與“利他”、“為我”與“為他”是絕對對立的。事實上,由於人類社會是一個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人與人之間由於社會分工的產生而建立了各種各樣的經濟、政治與文化關係,這就必然會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價值相關性或利益相關性。也就是說,一個人的價值關係一旦發生了變化,必然會導致其他人的價值關係也會相應地發生一些變化,這種價值相關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負向的。當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價值相關性為正向時,他人的價值增長將會間接地導致自己的價值增長,因此人們常常會有意無意地去幫助他人,從而達到間接地幫助自己的目的,這就人類之所以具有廣泛的“利他”行為的內在機理。總之,“利己”與“利他”、“為我”與“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為他”是一種特殊的“為我”,是一種間接的“為我”,是一種更為深刻、更為穩定、更為持久的“為我”。
顯然,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相關性越高,“為我”與“為他”的價值對等性就越強,此時,人將會表現出越多的“為他”行為。例如,母子之間、夫妻之間由於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關性,因此必然會表現出很多的“為他”行為。在特殊情況下,人有時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導致自我價值的完全喪失(即犧牲),這是“利他”行為的極端狀態或極限狀態,通常是由“思維慣性”、“信仰理念”或“倫理規則”所引發的。
人的價值需要可分為溫飽類、安全與健康類、人尊與自尊類、自我發展與自我實現類等四個基本層次,價值需要的層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強,人在消費這些價值時與他人之間所產生的利益相關性就越大,就會表現出越多的“利他”行為。顯然,在一個有著密切利益相關性的社會裡,人只有表現出充分多的“利他”行為,才能贏得他人的尊敬與愛戴,其勞動能力、勞動成果和合法權益才能更多地、更好地得到他人的認可,而且每當自己遇到困難和挫折時,才能得到他人真誠的幫助,這樣,“利他”行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範圍、更長時間、更大機率、更高穩定性上達到“利己”的最終目的。
由於社會分工的大量產生,人類社會內部的利益相關性遠遠高於低等動物,因此人類社會的“利他”行為也遠遠多於低等動物。而且,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社會分工的廣度及深度將會進一步增加,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相關性必然會進一步提高,社會的“利他”行為必然會進一步發展。
六、社會為何不能推崇“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許多人雖然在內心深處認可“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個哲學命題,但為何幾乎所有社會都將其排斥在社會公德之外呢?這主要是因為信奉“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人容易產生如下價值認識上的偏差,從而誤導人們忽略實施許多有益於社會的利他行為:注重確定性價值,而忽略機率性價值;注重直接性價值,而忽略間接性價值;注重顯性價值,而忽略隱性價值;注重眼前性價值,而忽略長遠性價值;注重局部性價值,而忽略整體性價值;注重物質性價值,而忽略精神性價值;注重具體性價值,而忽略抽象性價值。
通常情況下,“利己”行為所產生的價值回報往往具有較多的確定性、直接性、顯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質性和具體性,容易被人們所認識;而“利他”行為所產生的價值回報往往具有較多的機率性、間接性、隱性、長遠性、整體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難以被人們所認識,需要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機遇、一定的環境條件、一定的知識(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進行認識,這就會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因此,在落後社會生產力的條件下,在較低知識層次和較低道德水準的群體裡,如果推崇“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社會理念,將會嚴重地影響“利他”行為的實施,惡化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降低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相關性,削弱社會的凝聚力,最終必然會損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