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趾村

亭趾村

??第一條本社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本社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及使用保管制度。 第八條本社應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保管制度。

簡介

餘杭區運河街道亭趾村位於運河鎮東街,全村共有9個村民小組,
總戶數633戶,總人口2466人。2009年全村經濟淨收入2868萬元,村級集體資產366.47萬元,淨資產252.91萬元。人均收入14241元。

農業產業

全村擁有耕地面積1778畝,其中:水田1358畝,旱地420畝。以種植水稻
、油菜、甘蔗、蔬菜為主,培育了蔬菜大棚面積30畝,養殖業面積530畝。

工業產業

全村擁有各類綢機700多台,其中劍桿機210台。現有100萬元以上資產
私營企業10家,50萬元以上資產私營企業16家,主要生產以絲綢面料、化纖織物、圍巾為主。

領導班子

黨總支書記:  應強
村民主任:  沈雲富
村黨總支委員:  鄧生南
黨總支委員:  方文法

村規民約

為切實加強村級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杭州市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社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不準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坐支現金,庫存備用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禁止挪用公款和侵占村集體資金,禁止設小金庫,禁止多頭開戶或出租、轉借帳戶。
第二條本社必須嚴格實行帳款分管制度。由村級財務會計服務中心會計代理記帳,村助理會計管錢,禁止其他人員管理現金。實行支票與印鑑分管,並定期核對現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第三條 本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要嚴格控制集體資金的出借,對確實需要出借的,須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資金出借必須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協定,並提供經濟擔保。任何人一律不準利用職權、特權私自出借款項。
第四條因公外出或辦理公事需預領款的,必須由本社財務負責人審核批准,待業務結束後5天內結清,不得藉故拖欠占有。對基本建設項目預領款,凡跨月份的要結報入賬,項目完成後及時搞好結算。
第五條本社要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有價證券除在村級財
務會計服務中心會計帳核心算外,還要由村助理會計建立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類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
第六條木社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不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勞動資料列為低值易耗品。
第七條本社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及使用保管制度。可採用年綜合折舊率lO%計提,也可採用個別或分類折舊率計提,按年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或報廢處理,應報農經站審查,並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八條本社應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保管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管,對購入和領用要有手續。要定期對產品物資盤庫,做到帳物相符。對損壞、丟失、盤盈、盤虧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帳務處理。
第九條本社應定期清查核對各種應收款項,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
採取切實措施加以催收。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並符合壞帳核消條件的,經股份(代表)火會討論同意,報農經站審查後核消,計入其他支出。屬於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欠款的減免。
第十條本社村級集體資產的拍賣、入股、轉讓或租賃,必須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拍賣、入股、轉讓或租賃協定簽定後,要及時在公開欄中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本社必須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按規定時間公布財務收支情況,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二條本社要建立健全民主監督制度,成立以股東代表為主的民主理財小組,村“三委會”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民主監督理財小組組長。民主監督理財小組成員必須熟悉會計業務,經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與股份合作社管委會同步換屆。民主監督理財小組應當對股份合作社財務賬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查,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研究股東對財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本社管委會反映。民主理財小組提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股份合作社管委會應及時採納。
第十三條本社年度財務、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人員離任等,應經區或鎮農村合作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必要時由區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本制度執行若與上級新出台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不符的,以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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