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處理程式

交通事故賠償處理程式

交通事故賠償處理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式來辦理,主要法律依據是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和《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本文簡要介紹一下交通事故賠償處理的基本程式,使當事人對請求賠償的過程有大致了解。

第一、事故調查、責任認定階段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根據受害人、肇事方或者其他知悉事故發生的路人的報警,進行初步調查,勘察事故現場。如果事故較小,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爭議不大,且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交警會當場作出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可以即時達成協定,由保險公司定損後修理車輛,互賠損失。事故就處理完畢了。
對於事故較大,有人員傷亡的,交警部門會進一步向證人取證、對車輛進行檢測,如有人員死亡的,還須進行屍檢。在取得證據證明的事實基礎上,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收到事故認定書後,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覆核。受理覆核申請的機關在兩個月內對作出事故認定書的程式和事實進行審查後,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事故認定書的決定。

第二、損失賠償階段

當事人可以就損失賠償問題,請求交警部門組織調解。交警部門將根據當事雙方的申請,安排時間組織調解。交警部門的調解堅持完全自願的原則。任何一方不申請調解的,交警部門都不組織調解。任何一方申請調解後,可以在達成調解協定前隨時終止調解。

第三、民事訴訟階段

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達成協定後,一方拒不履行的,抑或是任何一方不願意調解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提交民事起訴狀正本一份及主要證據,並按照被告的人數提供訴狀和證據的副本。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進行審查,如果原告提供了主要證據,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的,一般會及時予以受理。原告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如果經濟困難,無力承擔訴訟費的,可以由憑社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的經濟困難證明向法院申請法律援助,請求法院緩交、免交案件受理費。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把訴狀副本送達被告,隨後安排開庭日期,簽發開庭傳票。通過郵寄、留置等各種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非涉外案件須公告兩個月。公告期滿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開庭時原告應按照傳票通知的時間準時到達開庭地點,中途未經法庭允許,不得退庭,否則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開庭不到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開庭過程一般是法庭先宣布法庭紀律、查明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與義務,隨後在法官主持下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陳述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及訴訟請求,被告答辯,然後原告舉證,被告質證;後被告舉證,原告質證;雙方互相發問,法庭發問查明事實。事實查清之後,原被告依次就案件爭議焦點展開辯論。法庭要求雙方做最後陳述,休庭,一般擇期宣判。
在向法院起訴前或者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為了防止賠償義務人轉移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是法院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具體擔保財產價值的金額及擔保財產的形式各法院要求不同,應在提出申請前向具體管轄法院立案庭諮詢。受害人如果對肇事方的賠償能力有信心的,不必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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