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定義
交通事故是指汽車等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造成的人員死、傷或物損事件。交通事故在廣義上還可包括鐵路機車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但習慣上僅指公路運輸和城市交通中車輛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定,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並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現場急救程式
1、正確判斷傷情和受傷部位;
2、注意正確的搬動傷員方法,保護脊柱和骨折肢體;
3、按先救命,後救傷的原則,先心肺復甦,後處理受傷部位;
4、迅速止血,包紮傷口,固定骨折;
5、儘快轉送醫院。
交通事故調解程式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式,是否親切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2、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 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定。
交通事故賠償程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後未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