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北部湘語
[名]商品;事物。
廣泛用於湖南省沅水,資水中下游一帶。
影響因素
其影響因素有:
⒈出廠數量條件,指交付數量以裝運時在裝運地的裝船毛重或裝船淨重為準;
⒉卸貨數量條件,指交貨數量以目的港卸貨上岸時檢證的數量為準;
⒊裝卸平均數量條件,指以裝運數量和卸貨數量的平均數作為交付數量的條件;
⒋買方營業所數量條件,指交貨數量以貨物運抵買方倉庫、企業、商店或營業所的數量為準。
外貿交貨
⒈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本術語以EXW(nmed place)表示
賣方在其商品的產地或儲存地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了交貨義務、買方則負責自行將貨物裝運,並承擔其間的全部風險、責任和費用。包括貨物出入境手續和費用。
這個術語是賣方承擔義務最少的貿易術語,如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貨物出境手續時,則不宜採用這一方式。
⒉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本術語以FAS(named port of hipment)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邊,若買方所派船隻不能靠岸,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把貨物運至船邊,賣方在船邊完成交貨義務。
裝船,出口結關的手續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如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出口手續,則不宜採用這一方式。
⒊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本術語以DAF(......named place)表示
賣方負責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將貨物運至邊境的指定交貨地點(出口國或進口國的邊境),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義務。這一術語主要適用於毗鄰國家之間的陸路運輸交易。但術語本身對運輸方式來加限制。
⒋地點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本術語以DES(…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將貨物置於買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DES和CIF在主要價格構成上有相同之處,即貨價中都包含運費和保險費。但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手續、費用和風險責任劃分上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CIF是象徵性交貨,買方應憑單付款;DES是實際交貨。賣方必須把貨物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買方才有責任付款。
費用和風險的責任劃分不一樣。CIF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實際交貨後為責任轉移的界限。
保險性質不同。CIF中賣方辦理保險是一種義務,應按台同或慣例規定履行;而DES賣方是為自己買保險,不構成一種義務。
CIF契約為裝運台同,只規定裝運時間;DES契約為交貨契約。必須規定到貨時間。
⒌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本術語以DEQ(......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並卸至碼頭賣方還應負責取得進口結關的有關證件,辦理進口手續,然後將貨物置於買方的控制之下。
通常情況下,DEQ後面應加注“Duty Paid”,即由賣方支付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捐。
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賣方不負擔增值稅(VAT),則應加注 “VAT Unpaid”。
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由買方負責辦理進口結關手續並支付關稅,則應加注“Duty UnPaid”。
⒍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本術語以DDU(......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的指定地,交由買方處置,賣方並承擔貨物運至該處的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費,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必須負擔由於他未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實際業務中貨物均以貨櫃方式裝載。
⒎備完稅後交貨(......指定自的地):本術語以DD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的指定地點,交由買方處置。賣方還應承擔交貨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把貨物進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以及支付進口關稅和其他捐稅。
術語適用
與EXW相反,DDP是賣方所承擔的義務最多的貿易術承術語。
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實際業務中貨物均以貨櫃方式裝載。
交貨裝運
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決定的.習慣上常把"交貨"(delivery)
的概念與"裝運"(Shipment)等同起來.
交貨時間
(一)交貨時間的規定方法
交貨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是某個具體日期. 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⑴規定在某月內裝運.
⑵規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裝運.
⑶規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裝運.
⑷跨月裝運,即規定在某兩個月,三個月或幾個月內裝運.
⑸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運. 一般還應同時規定開到信用證的期限.
⑹在買方急需而賣方又備有現貨的情況下,可採用短期交貨術語作為交貨時間.
由於各國對短期交貨術語的含義解釋不一,因此,除買賣雙方對它們的含義取得一致的認識外,應儘量避免使用.
(二)規定交貨時間應考慮的問題
規定交貨時間必須恰當可行,一般應結合下列情況考慮決定:
⒈貨源情況
⒉運輸情況
⒊市場情況
⒋商品情況
港口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貨物起裝運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 '
(一)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
一般來說,裝運港都是由賣方提出來,經買方同意後確定的;而目的港則是由買方提出,經賣方同意後確定的.在買賣契約
中,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⑴在一般情況下,裝運港和目的港分別規定各為一個.
⑵有時按實際業務的需要,也可分兩個或兩個以上.
⑶在磋商交易時,如明確規定一個或幾個裝卸港有困難,可以採用選擇港(Optional Ports)辦法.
(二)確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應當注意的問題
⑴要根據中國對外政策的需要來考慮,不能接受中國政策不允許往來的港口為裝卸港.
⑵對國外裝卸港的規定應力求具體明確.
⑶貨物運往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契約中應規定"允許轉船"的條款,以利裝運.
⑷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卸港條件,因為接受這一條件,我方須承擔從港口到內陸城市這段路程的運費和風險.
⑸要注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⑹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
此外,在採用"選擇港"的辦法時,須按運費最高的港口為基礎核算售價.同時選擇港必須以同一航線的班輪直航港為限,並明確選擇附加費由買方負擔;規定"選擇港"的港口數目一般不超過三個.
裝運轉船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裝運.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契約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如貨物沒有直達船或一時無適當的船舶運輸,而需要通過中途港轉運的稱為轉船(Transhipment),買賣雙方可以在契約中商
訂 "允許轉船"的條款.
分批裝運和轉船,直接關係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轉船裝運,往往是買賣契約中裝運條款的重要內容.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準許分批裝運和轉船,但出口契約中如對此沒有特別約定,按國
際契約法,則賣方不得分批裝運和轉運.
四,備貨通知,派船通知和裝船通知
按照F.O.B.條件成交的契約,為保證船貨銜接,在契約中還應訂上賣方備貨通知和買方派船通知的條款.
至於裝船通知則是指在F.0.B.,C.F.R.和C.I.F.契約下,賣方將貨裝船完畢後,必須迅速通知買方有關貨物和船舶的情況,以便買方辦理保險和準備接貨.這是賣方的一項重要法律責任.
滯期速遣
在租船裝運的大宗交易契約中,還必須訂上滯期和速遣的特殊條款.
(一)裝卸時間(Lay Time)
所謂裝卸時間是指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約定的,承租人保證將契約貨物在裝貨港全部裝完和在卸貨港全部卸完的時間.它一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
(二)滯期費和速遣費
滯期費是在約定的允許裝卸時間內租船人未能完成裝卸任務,而按規定補償給船方的罰款 (Demurrage). 而速遣費是按約定的裝卸時間提前完成裝卸任務而獲得的獎勵 (Despatch Money). 按慣例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
(三)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具體確定,一般應按照港口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