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與直接詢問相對的是交叉詢問,它是開庭審理詢問證人的第二個階段,即在提供證人的一方對證人進行直接詢問後,由對方當事人或律師進行的詢問,通過對方當事人的詢問,暴露該證人證言中的矛盾,錯誤或不真實的因素,以此否定或降低該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同時,通過交叉詢問還可以使對方證人承認那些對於本方有利的事實。一方律師若能在交叉詢問中證實為另一方所主張的相反的事實,即對方所訴不是事實或不真實,就等於對方承認了某些有利於本方的事實,該種觀點就會被裁定為最終答覆,對方不允許反駁。
目的實現途徑
交叉詢問的主要目的是對對方證人提供的證言進行質疑,以便降低甚至消除該證言在事實裁判者心目中的可信度。在訴訟實踐中,實現交叉詢問目的的基本途徑是攻訐對方證據的弱點或缺陷。美國這名證據法學家華爾茲教授概括道:“訴訟律師在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進行交叉詢問中使用的質疑技術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況:(1)感覺缺陷;(2)證人的品格;(3)證人的精神狀態;(4)證人的重罪前科;(5)該證人以前的自相矛盾的陳述;(6)證人一方的利益或偏見。”
規則
交叉詢問作為質證的基本方式,有利於調動當事人進行質證的主觀能動性,有利於實現質證的目的和功能,也有利於保障庭審調查的程式公正。但是,交叉詢問也容易出現一些問題,如拖延訴訟、侵犯證人權利等。因此,訴訟各方在法官主持下進行交叉詢問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則:(1)交叉詢問的問題應當與證人或鑑定人等陳述的案件事實或鑑定事項有關。對於不具有上述關聯性的問題,證人或鑑定人可以拒絕回答,但是涉及證人資格或鑑定人資格的問題除外。(2)在對證人或者鑑定人的資格進行質疑時,可以涉及與個人信譽或品行有關的問題,但不得損害證人或鑑定人的人格尊嚴。(3)在交叉詢問中可以使用帶有誘導性質的提問方式,但是不得使用威脅、利誘等語言。(4)如果一方認為對方在交叉詢問中提問的方式或內容不合適,應當及時在法庭上提出異議或反對,法官應當對異議或反對作出及時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