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井研縣委井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井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井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井委發〔2010〕16號)精神,設立井研縣國土資源局(簡稱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的實施辦法、意見、細則草案,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全縣範圍內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直接查處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執行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許可權內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參加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井研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財務、接待、機要、人事、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機關績效考核和督察督辦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各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的配備、調整及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等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擬定教育發展規劃、計畫,編制國土資源科技項目計畫,對有關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職工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退休人員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措施、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協調局內有關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全縣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研究分析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三)規劃股
編制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研究並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
(四)耕地保護股
貫徹落實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補充耕地管理、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指導全縣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報縣政府、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和征地聽證工作;承擔落實全縣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補充耕地方案及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立項、驗收資料審核轉報,指導項目實施。
(五)土地利用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執行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縣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全縣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對農村生產性、經營性臨時用地的管理;承擔擬訂和組織實施鄉(鎮)村非農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地籍地政股
依法貫徹執行地籍地政管理辦法,承擔全縣範圍內土地確權、登記、土地權屬爭議;依法加強行政劃撥土地管理,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出讓金;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承擔全縣土地登記檔案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執行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變更調查、監測總體方案;指導全縣土地基準地價、土地分等定級等更新工作,指導全縣地籍工作。
(七)地質礦產管理股
承擔探礦權審查、採礦權審查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探、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地質勘查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管理事項;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指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八)行政審批股
貫徹執行行政審批法律法規政策,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審批工作;統籌協調全局行政審批工作;承擔授權審批事項的辦理;承擔行政審批項目報件的受理、初審及審批結果檔案、證書的統一發放登記;承擔行政審批的綜合統計工作,行政審批的信息發布;承擔縣局與政務服務中心銜接協調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基層國土資源所、國土事務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勘測設計室、縣地價評估事務所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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