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營
井田營位於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獨流村東偏北2.4公里。虹江河從村東和村北流過。地勢平坦,為中壤土質。現有人口494人。耕地面積878畝。
井田營名字由來
據《固安縣誌》記載,此地在清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御史顧如華奏復井田舊制於此地畫井田二百頃,此地為清初試行井田遺址,後有人居住,稱井田營。 井田營村處於地熱資源帶,地下擁有豐富的熱水噴泉,南臨霸州石油地帶;東臨106國道,西臨大廣高速,歡迎來投資開發。
“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實行過井田制。商、周兩代的井田制因夏而來。井田制在長期實行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有發展和變化。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記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 》載 :“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當時的賦役制度為貢、助 、徹 。助即服勞役於公田 ,貢為繳納地產實物。
周行徹法,當為兼行貢、助兩法。結合三代賦役之制來分析古時井田之制的兩個系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區仍沿用八家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 ,故有九夫為井之制出現 。古時實行易田制( 即輪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以上所說井田之制,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以便劃分土地和進行生產。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 ,而只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於對夏、商 、周三代的社會性質認識各異 ,各家對井田制所屬性質的認識也不相同,或以為是奴隸制度下的土地國有制 ,或以為是奴隸制度下的農村公社制,或以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領主制,或以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農村公社制。但在承認井田組織內部具有公有向私有過渡的特徵,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為前提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時期實行的八家為井、同養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制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制至少在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一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