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均六

五均六

“五均六”即“五均六筦”。為“新朝”時期為了增加王莽專制主義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並為構成這一國家的政權基礎的豪族權門大謀私利的一種苛政雜稅制度。是在當時托古改制的風氣下,由儒家劉歆以古文經《周禮》、《樂語》為依據而提出來的。

基本解釋

1、《逸周書·大聚》:“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來,振乏救窮。” 孔晁註:“均,平也。言早暮一價。”
2、《漢書·食貨志下》:“(王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併兼也。’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 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 顏師古注引臣瓚曰:“其(《樂語》)文云:‘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彊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3、《文選·張衡<思玄賦>》“考治亂於律均兮” 唐 李善注引《樂葉圖徵》:“聖人往承天助,以立五均。均者,亦律調五聲之均也。”均,古“韻”字。

建立背景

西漢王朝後期,帝制專制政治的痼疾開始發作,吏治殘暴,草菅人命,貪污盛行,施政黑暗。同時,貴族、官僚、地主、富商合流為一,結成一個社會上層貴富集團。貴富集團既“貴”又“富”,既有“權勢”又有“財富”,是一個強勢利益集團。這個集團恃權驕橫,慾壑難填,“兼業顓(專)利,以貨賂自行,取重於鄉里者,不可勝數”,瘋狂地進行土地兼併和財富積聚。廣大下層勞動人民喪失土地,無以為生,乃至賣妻鬻子,或者淪為貴富集團的徒屬、奴婢,“律比畜產”,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日益激化。哀帝時,廣大勞動人民已是“有七死而無一生”,小規模的起義不斷發生。西漢王朝統治危機日益加重,許多人已對劉氏王朝悲觀失望。在這種形勢下,外戚王莽趁機奪取皇權,廢漢自立,改國號為“新”。王莽建立新朝後,立即宣揚“托古改制”,假託《周禮》設計推行了一系列改制,史稱“王莽改制”,冀以擺脫嚴重的社會危機和挽救統治階級的統治。王莽改制推行了多項新的政策法令,以下僅對改制推行的“五均六莞”政策加以述評。
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王莽頒布了五均詔令:“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併兼也。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

制度建立

五均政策

五均政策是王莽推行的城市工商業經濟管理政策。它在首都長安及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共六大城市設定五均官,原長安東市市令、西市市令以及洛陽等五城的市長,均更名為“五均司市師”,其下再設定交易丞五人和錢府丞一人。
五均機構的職責,主要有:
1、“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即各司市要以本市場四季中間一個月(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交易價格為基礎,根據商品上中下三種質量,制定出上中下三種價格,稱為“市平”,作為指導和干預市場交易的標準價。各地的市場物價,允許有差別。
2、“眾民賣買五穀布帛絲綿之物,周於民用而不讎(售)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於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即如果五穀布帛絲綿等生活必需品供大於求而出現滯銷,由各市均官按其本價予以收購,不要讓出售者虧本。當市場物價超過“市平”價格時,由均官按照“市平”價格出售所掌握的貨物,促使市場物價回落。當市場物價低於“市平”價格時,則不予干預,以防止囤積居奇行為。
3、“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即民眾因為祭祀、喪葬缺少費用時,可向五均司市師所屬之錢府借貸,不付利息,但用於祭祀的借貸必須在十日內歸還,用於喪葬的借貸必須在三個月內歸還。凡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缺乏資金者,也可向錢府借貸,按其經營所得的利潤收取利息,一年利息的收取不得超過其利潤總額的十分之一。
4、“工商能採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即開採金銀銅及采捕龜貝的工商業者,要把產品及所得向司市錢府如實申報,由司市錢府以時收購,實行國家購買。

六筦之令

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王莽還“初設六筦之令。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鑄錢。諸採取名山大澤眾物者,稅之。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犧和置酒士,郡一人,乘傳督酒利。”實行製鹽、冶鐵、釀酒、鑄錢的官府壟斷經營,徵收山林川澤漁采之稅,進行官府商業買賣和高利貸經營等五均,加上官府壟斷經營製鹽、冶鐵、釀酒、鑄錢和徵收山澤之稅,合稱為“六筦”。筦者,管也,指由政府對經濟進行管理操控。王莽在談到為什麼實行六筦時,闡述了如下道理:“夫鹽,食餚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管理)之。”所述雖無理論創新,但簡潔明了,切中要害。

客觀評價

客觀地說,五均六筦政策有著合理的成分,有著調節社會經濟結構和社會貧富分化的一定積極意義,確有為普通民眾利益著想和限制社會上層貴富集團剝削壓迫太甚的考慮。這些政策有著明確的抑制兼併作用,通過政府對工商業進行壟斷經營和強力管制,把原先主要掌握於社會上層貴富集團手中的鹽鐵酒經營、山林川澤、商業貿易等利益,奪歸國家掌握。王莽標榜實施這些政策以“齊眾庶,抑併兼”,並非完全是官樣文章。五均六筦政策若能有效實施,也能較好地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促進社會穩定。但是,王莽推行五均六筦政策更為根本的目的,在於更多地搜刮攫取社會財富,以服務於王朝財政,不是真正地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而推行。
正是因為這樣的更為根本的目的,使五均六筦政策迅速變成了以聚斂財富為目的的搜刮政策——“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徵稅可謂多如牛毛,搜刮之苛刻甚為驚人。結果,“民搖手觸禁,不得耕桑,徭役煩劇,……富者不得自保,貧者無以自存,起為盜賊”。不僅損害了社會下層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而且損害了社會上層貴富集團的利益,越來越激化了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
五均六筦又是典型的運用國家政治權力進行經濟統制和財富聚斂的政策措施。以政治權力干預操控社會經濟,以政治權力攫取工商業利潤,政治權力和工商業贏利結合在一起,一則勢必破壞商品流通規律和價值規律,扭曲社會經濟發展的正常秩序,再則也勢必會產生假公濟私、貪污腐敗等種種弊端,加劇政治黑暗。《漢書·食貨志》載:“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淄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愈)病。”許多原先的工商業主被任命為負責五均六筦事務的政府官員,遂肆無忌憚地貪贓枉法,與地方郡縣官吏狼狽為奸,“多張空簿,府臧不實”,進行財務造假,中飽私囊。結果,“百姓俞病”,愈加民不聊生。到了地皇三年(公元22年),被逼而反的農民起義風起雲湧,王莽不得不下令廢止五均六筦政策等,冀以緩和局勢,但這時“天下潰畔”,已經無法拯救王朝覆滅的命運。第二年,王莽建立的新朝即被農民大起義所推翻,短命速亡。
王莽本人既是開國之君,又是亡國之君,新朝僅僅存活了15年,是中國封建帝制時代最短命的王朝之一。王莽改制最終失敗,有著多種原因,比如指導思想上一味托古、空想幼稚、制度不健全及執行失效等,更主要的則是改制以聚斂財富來充實王朝財政作為最根本目的。這樣的根本目的,再加上強力運用政治權力干預操控經濟,其結果必然是不僅不能改善經濟發展的環境,反而會使社會經濟遭受王朝財政的敲骨吸髓式的吞噬而迅速崩潰,勢必弄得民怨沸騰,隨之政權崩潰瓦解。
歷史溯源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大農諸官籠天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①這一政策,實際上是將政府所需和控制的物品,從社會流通過程中劃分出來掌握在國家手中,使政府既可控制從中央到地方的物資和運輸,又可隨時調節和平抑市場物價,將工商業納入國家經濟的軌道。使“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②堵塞了他們從商品流通過程中牟取暴利的渠道。漢武帝時期的上述政策和西漢前期迥然不同。這種強化官營,限制、打擊私商的工商政策,使漢初以來騰躍發展的商品經濟,落入到了一個間歇期。富商大賈和商業資本一度明顯衰退。這時富商大賈在政治上受到沉重打擊,不僅剝奪了他們“為吏”之權,而且“發天下七科謫”,③將商賈謫發充邊。在經濟上,富商大賈的資本被剝奪,所謂“籠天下鹽鐵之利,以排富商大賈”。④於算緡告緡運動中,他們擁有的訾財、奴婢、田宅等被政府沒收而破產,商賈牟利的渠道被杜絕了。當時,將一些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工商業收歸官營,由政府控制生產和銷售,私人工商業的經濟根基被挖掉。這必然影響到商品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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