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錫盟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規章,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制訂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依法治市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3、監督指導律師、公證機構,管理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工作。
4、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員工作、基層司法所及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
5、組織管理二連市“148”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解教人員的安置教幫工作。
6、管理二連市司法考試工作、法學教育工作;負責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7、管理和指導全市面向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工作。
8、管理局機關的計畫、財務工作。
9、負責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10、指導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1、承辦自治區司法廳、盟司法局、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二連浩特市司法局機構設定為:辦公室、基層基礎科、宣傳教育科、律師公證科。錫林街道辦事處司法所、東城街道辦事處司法所、烏蘭街道辦事處司法所和格日勒敖都蘇木司法所為派出機構。
(一)辦公室職能
1、研究制訂司法局工作年度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檔案起草和機關文秘、督查、檔案、機要、翻譯、信息、信訪、保密、保衛、精神文明建設和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車輛管理、辦公場所的管理以及統計報表和目標管理工作。
2、管理機關幹部,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司法行政隊伍的組織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指導黨組織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二級單位的黨群工作。
3、編制機關的經費預算決算,基建投資及裝備計畫,管理監督機關預算內、預算外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車輛等物資裝備,管理律師、公證、司法助理員被裝等;負責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二)基層基礎科職能
1、指導市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2、指導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人民調解、民間糾紛、矛盾糾紛、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3、指導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宣傳教育科職能
1、擬定全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日常性的法制宣傳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專項法制宣傳工作和法學教育工作;
3、組織指導協調依法治市和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
4、對司法行政工作及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調研;
5、指導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建設,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6、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7、負責律函輔導站的報名、審核、教學輔導工作;承辦全市司法考試報名、資格審核以及考試的日常工作;
8、承辦市普法辦的日常工作。
(四)律師公證科(法律援助中心)職能
1、監督指導市律師、公證工作;
2、負責制定市律師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審核市律師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組織律師考核工作;
5、負責律師事務所的年檢、律師註冊和獎懲;
6、監督政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工作;
7、負責制訂公證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市公證員考核工作;
8、負責市公證處的年檢、公證員註冊和獎懲。
9、負責管理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工作和年檢註冊工作,組織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
10、負責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和“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
(五)基層司法所職能
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轄區法律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開展依法治理、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代表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援助;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度性安置和教育;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