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東

以船舶所有人身分與他人訂立運輸契約,而實際上以租用或委託經營的船舶履行契約的租船人、定期租船人或航次租船人。

所以有時又稱“租船船東”。他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接受委託經營船舶的經營人。他不僅受到與第二租船人或貨主訂立的轉租契約或有關運輸契約的約束,還受到他與法定船舶所有人訂立的租船契約或委託經營契約的約束。在法定船舶所有人和第二租船人或貨主之間,原則上沒有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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