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資本

二級資本

二級資本亦稱“附屬資本”。根據銀行資本的性質,職能等對銀行資本的不同成分進行的劃分,是銀行的附屬資本,也是銀行資產中重要的組成部分。1981年,最初由美國3家聯邦管理機構 (財政部貨幣監理官、聯邦儲備系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制定的標準:二級資本由一些非永久性的股東產權組成,如有到期日的優先股和銀行的次級債務、長期債務。其目的在於使銀行能承受一定的呆賬損失,保持銀行的穩健運行和正常的盈利水平。1987年1月,美英兩國聯合提出按一級資本與二級資本加權評估兩國銀行資本適宜度,以使兩國銀行在平等基礎上開展競爭,後經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的工作發展成為關於資本適宜度的國際標準。

基本信息

內容

二級資本是銀行的次等資本,包括未披露準備金、一般損失準備金、從屬有期債務、(債權/股權)混合資本工具和次級長期債券等等。次級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條件是不超過核心資本的50%,原始發行期限5年以上。次級長期債券兼有債務和股權的特徵,可用來補充資本金。作為銀行資本有機組成部分,發行次級債還可降低資本金平均成本,提高股東回報率等。

分類

二級資本又有分為高檔二級和低檔二級,高檔二級包括一般儲備金、永久性累積優先股和重估儲備;低檔二級包括次級債券和定期、可累積優先股等。

二級資本的比重

作為銀行的二級資本,附屬資本也能在一定程度發揮吸收損失,抵禦風險的作用,《巴塞爾協定》規定二級資本在銀行資本中所占的比重可以達到50%;《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二級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多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二級資本在資本總額中所占比例極低,資本結構中核心資本所占比重較大,國有商業銀行甚至超過90%,上市銀行一般也在70%左右。二級資本在商業銀行資本中所占的比重遠沒有達到50%的監管限制,商業銀行還有很大的空間來增加二級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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