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交易規範》
二手車交易規範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22號(《二手車交易規範》)為規範二手車交易行為,指導交易各方進行二手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制定《二手車交易規範》,現予發布,在行業內推廣實施。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服務、經營行為,以及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規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維護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的活動適用於本規範。
第三條二手車交易應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在各自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五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按下列項目確認賣方的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
一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合法有效;
二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真實、合法、有效;
三交易車輛不屬於《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交易的車輛。第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核實賣方的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與賣方身份證明名稱一致;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售的車輛,應附有資產處理證明;
二委託出售的車輛,賣方應提供車主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的車輛,應具有車輛收購契約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原車主身份證明複印件。原車主名稱應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名稱一致。
第七條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契約,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交易契約包括:收購契約、銷售契約、買賣契約、委託購買契約、委託出售契約、委託拍賣契約等。
第八條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一買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按規定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應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並在交易契約中予以明確。
完成車輛轉移登記後,買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變更手續。
第九條二手車應在車輛註冊登記所在地交易。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應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在原車輛註冊登記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需要進行異地轉移登記的,由車輛原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出手續,在接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入手續。
第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根據客戶要求提供相關服務,在收取服務費、佣金時應開具發票。
第十一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應建立交易檔案,交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複印件;
二購車原始發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發票複印件;
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四委託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或者機構代碼證書以及授權委託書複印件;
五交易契約原件;
六二手車經銷企業的《車輛信息表》(見附屬檔案一),二手車拍賣公司的《拍賣車輛信息》(見附屬檔案二)和《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見附屬檔案三);七其它需要存檔的有關資料。
交易檔案保留期限不少於3年。
第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非法車輛、偽造證照和車牌等違法行為,以及擅自更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和調整里程表等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並有責任配合調查。
第二章 收購和銷售
第十三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在收購車輛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按本規範第五條和第六條所列項目核實賣方身份以及交易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並查驗車輛的合法性;
二與賣方商定收購價格,如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格存有異議,經雙方商定可委託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值進行鑑定評估。達成車輛收購意向的,簽訂收購契約,收購契約中應明確收購方享有車輛的處置權;
三按收購契約向賣方支付車款。
第十四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將二手車銷售給買方之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測和整備。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對進入銷售展示區的車輛按《車輛信息表》的要求填寫有關信息,在顯要位置予以明示,並可根據需要增加《車輛信息表》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達成車輛銷售意向的,二手車經銷企業應與買方簽訂銷售契約,並將《車輛信息表》作為契約附屬檔案。按契約約定收取車款時,應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並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買方持本規範第八條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向最終用戶銷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或行駛里程在6萬公里以內的車輛(以先到者為準,營運車除外),應向用戶提供不少於3個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量保證。質量保證範圍為發動機系統、轉向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懸掛系統等。
第十七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向最終用戶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向其提供售後服務清單。
第十八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在提供售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經客戶同意的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建立售後服務技術檔案。售後服務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輛基本資料。主要包括車輛品牌型號、車牌號碼、發動機號、車架號、出廠日期、使用性質、最近一次轉移登記日期、銷售時間、地點等;二客戶基本資料。主要包括客戶名稱(姓名)、地址、職業、聯繫方式等;
三維修保養記錄。主要包括維修保養的時間、里程、項目等。
售後服務技術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第三章 經紀
第二十條購買或出售二手車可以委託二手車經紀機構辦理。委託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應按《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二手車經紀機構應嚴格按照委託購買契約向買方交付車輛、隨車檔案及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
第二十二條經紀機構接受委託出售二手車,應按以下要求進行:一及時向委託人通報市場信息;二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出售契約;三按契約約定展示委託車輛,並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四不得擅自降價或加價出售委託車輛。
第二十三條簽訂委託出售契約後,委託出售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二手車經紀機構交付車輛、隨車檔案及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車款、佣金給付按委託出售契約約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買賣的二手車,應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開具國家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進駐二手車交易市場的二手車經紀機構應與交易市場管理者簽訂相應的管理協定,服從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二手車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二手車的收購、銷售活動。
第二十七條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採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託人索取契約約定佣金以外的費用。
第四章 拍賣
第二十八條從事二手車拍賣及相關中介服務活動,應按照《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委託拍賣時,委託人應提供身份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拍賣契約。
第三十條委託人應提供車輛真實的技術狀況,拍賣人應如實填寫《拍賣車輛信息》。如對車輛的技術狀況存有異議,拍賣委託雙方經商定可委託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對車輛進行鑑定評估。
第三十一條拍賣人應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公告。拍賣公告應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拍賣的時間、地點;二拍賣的車型及數量;三車輛的展示時間、地點;四參加拍賣會辦理競買的手續;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拍賣人應在拍賣前展示拍賣車輛,並在車輛顯著位置張貼《拍賣車輛信息》。車輛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2天。
第三十二條進行網上拍賣,應在網上公布車輛的彩色照片和《拍賣車輛信息》,公布時間不得少於7天。網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公司利用網際網路發布拍賣信息,公布拍賣車輛技術參數和直觀圖片,通過網上競價,網下交接,將二手車轉讓給超過保留價的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網上拍賣過程及手續應與現場拍賣相同。網上拍賣組織者應根據《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制定網上拍賣規則,競買人則需要辦理網上拍賣競買手續。任何個人及未取得二手車拍賣人資質的企業不得開展二手車網上拍賣活動。
第三十三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簽署《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四條委託人、買受人可與拍賣人約定佣金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拍賣傭金比例未作約定的,依據《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收取佣金。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按委託拍賣契約的約定向委託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拍賣人應在拍賣成交且買受人支付車輛全款後,將車輛、隨車檔案及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給買受人,並向買受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如實填寫拍賣成交價格。
第五章 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條二手車直接交易方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法定代理人應提供相關證明。二手車直接交易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七條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或其代理人均應向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證明,並將車輛及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送交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進行合法性驗證。
第三十八條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應簽訂買賣契約,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二手車直接交易的買方按照契約支付車款後,賣方應按契約約定及時將車輛及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買方。
車輛法定證明、憑證齊全合法,並完成交易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第六章交易市場的服務與管理第四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設立車輛展示交易區、交易手續辦理區及客戶休息區,做到標識明顯,環境整潔衛生。交易手續辦理區應設立接待視窗,明示各視窗業務受理範圍。
第四十一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在交易市場內應設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務程式、收費項目及標準、客戶查詢和監督電話號碼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制定市場管理規則,對場內的交易活動負有監督、規範和管理責任,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由於管理不當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及時受理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協助客戶挽回經濟損失,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四十四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在履行其服務、管理職能的同時,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務和物業等費用。
第四十五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牢固樹立為客戶服務、為駐場企業服務的意識,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提高人員素質。二手車交易市場服務、管理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