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素理論

二因素理論

他認為這些差別或特長提示另一種因素的存在,即特殊智力因素(S)。 )提出了智力結構的“二因素說”,即‘G’因素(一般因素)和‘S’因素(特殊因素)。 按二因論之要義,人類智力內涵,包括著兩種因素:一為普通因素(gen


關於智力結構的一種學說。由英國心理學斯皮爾曼提出。他用因素分析方法,分析被試者的各類測驗成績時,發現有一個因素與各類工作均有關,稱為普通智力因素(G);但有些人數學測驗成績較好,而語文測驗成績較差;另一些人則相反。他認為這些差別或特長提示另一種因素的存在,即特殊智力因素(S)。
1904年斯皮爾曼(C.Spearman)提出了智力結構的“二因素說”,即‘G’因素(一般因素)和‘S’因素(特殊因素)。
按二因論之要義,人類智力內涵,包括著兩種因素:一為普通因素(general factor)簡稱G因素;另一為特殊因素(specific factor),簡稱S因素。按斯皮爾曼的解釋,人的普通能力系得自先天遺傳,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生活活動上,從而顯示個人能力的高低。 S因素代表的特殊能力,只與少數生活活動有關,是個人在某方面表現的異於別人的能力。一般智力測驗所測量者,就是普通能力。
斯皮爾曼的這一理論是最早的智力理論之一,把這一理論放到當時流行的遺傳決定論相比,無疑是對智力落後教育的一種鼓舞,智力落後兒童的一般智力低於正常兒童是絕對的,但是也有些特殊兒童擁有一些特殊的能力,因此對智力落後兒童教育的可能性在理論上給予了支持。但是要指出的是改理論無疑過於簡化和不成熟,因此又無法給智力落後教育帶來更多的方法的改進和原則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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