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素說

二因素說

二因素說是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的智力結構理論。認為智力由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構成。一般因素是完成任何活動都必備的共同因素,特殊因素是完成某種活動必備的特有因素。

概述

二因素說是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的智力結構理論。認為智力由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構成。一般因素是完成任何活動都必備的共同因素,特殊因素是完成某種活動必備的特有因素。

提出者

因素分析之父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C. E. Spearman)於1904年提出了智力結構的“二因素說”,即
‘G’因素(一般因素)和‘S’因素(特殊因素)。

基本內容

他用因素分析方法,分析被試者的各類測驗成績時,發現有一個因素與各類工作均有關,稱為普通智力因素(G);但有些人數學測驗成績較好,而語文測驗成績較差;另一些人則相反。他認為這些差別或特長提示另一種因素的存在,即特殊智力因素(S)。
1904年斯皮爾曼(C.Spearman)提出了智力結構的“二因素說”,即‘G’因素(一般因素)和‘S’因素(特殊因素)。
按二因論之要義,人類智力內涵,包括著兩種因素:
一為普通因素(general factor)簡稱G因素。人的所有智力活動,如掌握知識、制定計畫、完成作業等,都依賴於G因素,即每一項智力活動中都蘊含著這種普通因素。誰的G因素數量高,他就聰明;如果一個人的G因素極少,那他肯定愚笨。心理學家若想界定一個人的智力高低,則需想方設法測出他的G因素數量。
另一為特殊因素(specific factor),簡稱S因素。他發現有五類特殊因素:① 口頭能力,② 數算能力,③ 機械能力,④注意力,⑤ 想像力。他認為可能還有第六種因素,即智力速度。如果說G因素參與所有智力活動的話,那么S因素則以一定的形式、程度不同地參與到不同的智力活動中。按斯皮爾曼的解釋,人的普通能力系得自先天遺傳,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生活活動上,從而顯示個人能力的高低。 S因素代表的特殊能力,只與少數生活活動有關,是個人在某方面表現的異於別人的能力。一般智力測驗所測量者,就是普通能力。

評價

斯皮爾曼的這一理論是最早的智力理論之一,把這一理論放到當時流行的遺傳決定論相比,無疑是對智力落後教育的一種鼓舞,智力落後兒童的一般智力低於正常兒童是絕對的,但是也有些特殊兒童擁有一些特殊的能力,因此對智力落後兒童教育的可能性在理論上給予了支持。但是要指出的是改理論無疑過於簡化和不成熟,因此又無法給智力落後教育帶來更多的方法的改進和原則的探索。
斯皮爾曼的二因素理論對我們理解能力的結構有重要的啟發。由於能力包含著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兩者並不相同,這就為研究一般能力與特殊能力的實質及其相互關係、制定測驗這些能力的手段,奠定了理論和實驗基礎。當然,斯皮爾曼強調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的區別,把它們絕對對立起來是不可取的。
能力的二因素說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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