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說

該學說的代表人物柯勒主張:人身保險之所以是保險,不僅因為其能賠償由於人身事故所引起的經濟損失,還在於它能賠償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損失。 (二)非人格保險說該學說認為人格保險說的理論並不能闡述保險的實質,要闡明保險的實質,只有從損失賠償和損失分攤上來考察。 科恩在解釋該理論時說:“因為在人身保險中,損失賠償的性質極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險,而是混合性質的保險。

二元說的種類

(一)人格保險說
該學說指出,保險不僅可以賠償由於人身上的事故而引起的經濟損失,而且可以賠償道德和精神上的損失。該學說的代表人物柯勒主張:人身保險之所以是保險,不僅因為其能賠償由於人身事故所引起的經濟損失,還在於它能賠償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損失。很顯然,人格保險說將人的生命價值與財產的經濟價值作為評價的客體,他們認為人身保險既然以保障生命價值的喪失為目的,當然它就與財產保險是一樣的,它們都是非損失保險,人身保險就是人格的保險。
(二)非人格保險說
該學說認為人格保險說的理論並不能闡述保險的實質,要闡明保險的實質,只有從損失賠償和損失分攤上來考察。該學說為大多數法學家所倡導。他們認為,如果按照人格保險說的以損失去解釋保險的實質,實際上是做不到的。該學說的代表人物是經濟學家科恩。科恩在解釋該理論時說:“因為在人身保險中,損失賠償的性質極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險,而是混合性質的保險。”該學說的另一個代表人物埃斯特亦說:“在人身保險中完全沒有損失賠償的性質,從國民經濟看,人身不過是儲蓄而已。”從這裡可以看出,非人格保險說的理論在實踐中是無法成立的。按照他們的理論,必然會得出人身保險或人壽保險不是保險的結論。人身保險(準確地說應該是人壽保險)的確與財產保險有重大的性質區別,人身保險帶有儲蓄投資的性質,但這並不能就此否定人身保險的相互性質,只有人壽保險的互助性質得以實現後,人壽保險的儲蓄與投資性質才有保障。
(三)擇一說
擇一說又稱為不能統一說,認為損失保險與人壽保險不可能統一在一個單獨的定義中,保險契約不是損失補償契約,就是以給予一定金額為目的的契約,二者只能擇一。他們主張將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分別作概念性的闡述,這就是說在一個保險契約中,既不能使用風險、損失、被保險人利益等概念,又不能使用保險人的給予或以給予為條件的事故等不確定的概念。該學說理論在各國的保險立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用,如日本、法國、瑞士、德國等國家的保險契約法條文,就是根據這個學說的實質內容來制定的。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許多國家採用該學說的理論,但是,這個學說仍然存在較大的缺陷:它混淆了保險與保險契約的概念,僅僅是對保險進行了一個簡單的分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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