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以及其他需要依法納入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加強對全縣各鄉鎮、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監督和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統計制度、統計標準。起草地方統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縣統計政策、規劃以及地方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審批鄉鎮、縣級部門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以及涉外統計調查機構和項目,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
(二)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縣地區生產總值,整理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
(三)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國民經濟行業以及能源、投資、人口、收入、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領域的統計調查,建立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制度及指標體系,對重點區域和重要領域實施監測評價。牽頭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旅遊、教育、衛生、郵電、交通運輸、社會保障、公用事業、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縣基本統計資料。
(四)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普查和重大國情國力專項調查,組織實施全縣投入產出調查。
(五)建立健全全縣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依法對鄉鎮、縣級部門重要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控和評估,組織指導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六)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預測,定期發布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諮詢建議,向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全縣統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統計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制定全縣統計資料庫、統計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建立健全全縣統計資料庫系統和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立健全縣統計信息共享制度,指導各鄉鎮統計信息化建設。
(九)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統計局設 4 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政務工作。承擔文秘、會務、財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督促檢查局機關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綜合法規股。
擬訂全縣統計重大業務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國家、省、州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依法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宣傳、貫徹國家統計法律法規;負責全縣統計法制工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組織開展統計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並按分級負責的原則,調查、督辦、審理、查處和複議全縣統計違法案件。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綜合統計、核算統計、民族統計、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城鎮住戶調查、投入產出調查、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勞動工資專項調查;承擔編制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產負債、國民經濟平衡表;負責統計年鑑、統計月報、經濟工作手冊、統計資料的整理、編印和發行工作;承擔全縣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負責開展對主要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統一管理和質量的評估審核工作;負責對外提供綜合性統計數據;負責全縣統計數據目標考核工作;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全面的為縣委、縣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信息和數據。
組織實施全縣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科技統計、旅遊統計、文化產業統計、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的統計監測;完成全縣R&D 資源統計工作任務;組織相關部門評估全縣旅遊產業、對外貿易、對外經濟、文化產業等統計數據;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調查數據,對有關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檢查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全面的為縣委、縣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信息和數據。
(三)工投股。
組織實施工業、固定資產投資、交通、建築業和房地產統計;指導全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交通、建築業和房地產統計業務工作;負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負責對達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驗收審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縣內重點項目的統計監測工作;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全面的為縣委、縣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信息和數據。
組織實施全縣能源基本狀況統計調查,對節能降耗、單位
GDP 能耗、資源循環利用等進行統計監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節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考核;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調查數據,對有關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檢查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全面的為縣委、縣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信息和數據。
(四)農經股。
組織實施全縣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村能源消耗情況、農村社會經濟基本情況、農村住戶抽樣調查和貧困監測抽樣調查、農村經濟核算統計、鄉鎮信息等的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農村統計基礎規範化工作;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全面的為縣委、縣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信息和數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統計師1名,股級職數4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 2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