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司法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負責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登記、註銷、年審及指導監督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六)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的強制戒毒、戒毒康復場所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訂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法制宣傳教育、普法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各地、各行業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安置幫教工作。
(七)協助州司法鑑定中心管理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仲裁機構、人員的審查登記工作。
(八)指導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基礎設施、辦公設備、警車、計財等物資裝備及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幹警培訓工作。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接待、安全保衛和統計等工作;負責信息、信訪、保密、機要、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外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和上級交辦工作的組織、協調、督辦工作;組織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考察、任免、調配及日常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工會群團工作;參與對協管幹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警職工政治理論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警務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警錄聘和勞動工資、撫恤以及專業技術職稱、技術等級審查報批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基本建設等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制訂司法行政系統業務裝備配備規劃、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信息化建設和網路維護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及通訊、車輛管理工作。

(二)法制宣傳股

(掛九龍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含法規工作)
擬定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踐主題教育活動和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和對國(境)外的法制宣傳工作;承擔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備案工作;對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組織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改革發展等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和法制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案件,主持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執法過錯、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負責行政賠償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

(三)律師公證工作股

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和規定;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違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實施行政處罰。

(四)基層工作股

指導、監督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等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安置幫教股

(社區矯正股)
擬定全縣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規劃和措施;指導、檢查、督促基層安置幫教工作;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承擔縣安置幫教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具體事務。

(六)法律援助股

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宣傳法律援助制度;管理政府法律援助基金;向社會募集法律援助捐款。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1名(含公證處)。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十八個司法所主要職責:指導管理鄉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鄉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鄉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鄉鎮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縣司法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十八個司法所司法專項編制18名,每個鄉鎮各1名。
(二)九龍縣公證處,為縣司法局管理的直屬行政機構。主要職責:依法辦理各類公證業務,審批公證事項;指導、幫助公民、法人依照事實和法律依據設立、變更、終止法律行為。
(三)所屬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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