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8、任何學校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學生開具轉學證明,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2、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生成績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按結業處理。 5、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在C等(不含C等)以下,不予畢業。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國小管理規程》等有關規定,現結合1999年印發的《九江市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和九江市當前基礎教育發展的實際,特制定《九江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凡本市中小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和畢業等,均按本辦法執行。

一、新生入學與學籍註冊:

1、國小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劃片入學,未達到年齡不得提前入學。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入學年齡招收新生,但不得超過7周歲。各中國小校不得拒收學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城鎮國小不準辦學前班。
2、國小學生接受完六年國小義務教育後,按照免試就近劃片的原則直接升入國中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各校不得自行組織升學考試,選擇生源,禁止辦重點班、實驗班,不準招收擇校生。
3、國中畢業生(含歷屆)經中招考試後,根據個人中考成績、學業考試成績與綜合素質評定結果(考改實驗區)和本人志願分別錄入重點高中、一般高中、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民辦或私立高中就讀。
4、各校必須依據辦學規模按招生計畫編班,嚴禁自行擴班、縮班,國小、國中、高中班額嚴格按照贛教基字[2007]58號檔案執行。
5、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入學時,其戶口必須與法定監護人(或公證監護人)戶口在一起,按照監護人的戶籍和實際居住地就近劃片安排入學。戶籍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則上按實際居住地所在學區安排入學。凡空掛、搭戶的學生一律不符合就近劃片入學條件,由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區學校生源情況安排入學。
6、義務教育階段農村適齡兒童少年由縣區招辦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聯合發入學通知書,促使家長或其監護人及時送子女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7、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學籍卡片和《學生成長記錄袋》,國中學校還要根據學生在校實際表現填寫《綜合素質發展記錄冊》。
8、流動適齡兒童少年就學,以借讀為主。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流動兒童登記制度,建立臨時學籍,並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借讀費,畢業後原則上回戶口所在地的國中學校就讀。屬於農民工子女入學(轉學),必須按照九府廳發[2004]50號檔案規定,由擬就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入學,其收費標準應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借讀費”。現役軍人子女入學按照九字[2005]43號檔案執行。
9、學生原則上應在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入學,國小、國中、高中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報到、註冊。無故逾期十五天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外地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國小、國中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名登記,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入學。超過報名時間的將根據城區學校招生容量安排入學,不能保證就近劃片入學。國小、國中新生入學一個月後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驗後編成統一學籍號,高中新生報到一個月後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驗,上報市教育局備案並由市中招會考辦統一編排高中學籍號、會考註冊號及發放會考證書。
10、任何學校不準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學校錄取的新生。違規私收的學生,其學籍將按《九江市中國小招生實施意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1、職業高中學校學生要求辦理雙重學籍,需向縣(市、區)中招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學校方可辦理,並報職成科備案,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辦理雙重學籍。
12、學生取得學籍後,無特殊情況學籍號、會考註冊號、姓名等固定不變。如果特殊情況需要改換姓名須持學校證明(註冊學籍號、會考註冊號)及公安部門戶籍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再辦理更名手續(高中階段已參加過全省統一普通高中畢業會考的學生原則上不得更名)。

二、學籍變更

學生除升級外,學籍變更情況包括:轉入、轉出、留級、退學、休學、復學等。學校在每學年開學初,應對前一學年在籍學生學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上報,並通知相關家長嚴格按照要求辦理學籍變更手續,中國小不允許出現生籍分離現象。
(一)轉學。學生因各種原因需要轉學,必須按以下要求辦理轉學手續。
1、辦理轉學所需證明
①家長調動工作介紹信、部隊轉業、復員的證明或投靠親屬撫養的法律公證書;②接收地全家戶口或轉出地戶口遷移證;③國小、國中、高中原校開出並經縣、市級以上教育部門蓋章的轉學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證;④國小國中義務教育卡片及其學籍檔案(須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蓋章),高中學籍檔案(須經縣、市以上招辦驗印)。高中還必須出具轉出地高中學籍號和會考證以及會考成績證明,外省轉入需由省會考辦蓋章。
2、辦理轉學手續的流程(見附表一)
3、轉學辦理時間。學生轉學一般在學期末或開學之前辦理手續,中國小新生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和借讀手續。新生確因家庭搬遷戶口遷移等原因,需要轉學的,首先在原錄取學校報到,由原錄取學校為其辦理學籍號,高中發給會考證後,然後按轉出手續辦理,轉出和接收學校均於下學年初填報學籍變更表。學生原則上只能轉學一次,特殊原因最多不得超過二次。
4、轉學一般原則。為防止生源的無序流動,本城區內各校間原則上不轉學,各類中學、普通高中不準轉入重點高中。確因戶口遷移、家庭搬遷等特殊情況需要轉學,必須持有關證明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轉學手續。
5、凡外地重點高中轉入當地重點高中的學生,除辦理一般手續外,還需交驗外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原學校是否屬省重點高中的證明,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生員狀況,安排該生到相應重點高中或普通高中就讀。
6、私立學校所接收的轉學學生可以不受戶口限制,但是接收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時必須要有原就讀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轉出證明和學籍檔案方可辦理學籍;高中學生可憑對方轉學證明和學籍表辦理學籍,手續不全者可辦理臨時學籍,作為社會類考生參加會考。
7、職業高中的學生可以申請參加會考但一律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就讀。
8、任何學校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學生開具轉學證明,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收。
(二)休學: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必須休養或需較長時間治療(三個月以上),或因其它特殊原因,學生較長時間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由本人或家長提出休學申請。
1、辦理休學所需證明(縣以上醫療單位或鄉以上有關部門證明材料)。
2、辦理休學手續流程(見附表二)。
3、休學一次為一年,不能復學者,可申請延長休學期。學生休學期間,學籍和會考考籍仍予以保留。高中學生在校期間最多休學二次,超過兩次,作自動退學處理。國中畢業和高中考完所有會考科目的學生,不辦理休學。
4、縣區高中學生休學應由縣級教育部門一年分兩次上報市中招辦審批。
(三)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病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及縣以上醫院證明,確已恢復健康可以堅持正常學習,才能復學。
1、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者,可向學校提出提前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可以提前復學。學生復學後,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的年級,未參加有關學科會考者,須補上會考。
2、學校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級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發現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動員復學或向校長報告,由學校配合鄉(街道)、村依法促其復學,並堅持學滿規定年限。
(四)升級: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過考核評定,成績合格,準予升級。少數高中學生在高一或高二年級結束時,如其符合報考高校少年班的條件,可由學校推薦,向招生部門報名參加高考。被錄取直接升學,終止高中學籍。未被錄取可繼續在原校就讀。
(五)留級:城市及縣城所在地國小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國中、農村國小應嚴格控制在2%以內,並逐步實行不留級制度。高中留級面控制在3%以內,留級對象必須是會考兩科不及格學生。中國小畢業年級原則上一律不留級。學生留級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查,報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備案。學生如果符合留級條件,在國小、國中、高中每階段最多只允許留級一次,轉學學生留級由轉出學校決定,開具轉出證明,註明作留級處理。
(六)退學:高中學生一學年無故曠課累計超過三個月者,作退學或自動退學處理。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不發其它證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要求學生退學或提前離校。
(七)借讀:學生需要在家長實際工作、居住地學校就讀,或父母分居兩地並隨親,而學生本人不具有當地戶口的,可以申請借讀。但必須交驗如下證件:①父母當地工作單位證明或在本地經商的營業執照;②學生戶籍所在地鄉(鎮)一級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該生外出借讀的證明;③家長身份證和接收地公安部門發給的暫住證或暫住地街道、居委會的證明。經教育部門嚴格審查同意,可在教育部門指定的學校借讀。借讀學生的學籍仍留在原錄取學校,畢業證書由借讀學校修業結論進行報批發給。小學生借讀,畢業後必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學。國中借讀,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一年辦一次手續,借讀生一律按國家規定繳納借讀費。高中嚴格按照“三限”政策收取擇校生,但不得收借讀生。④為防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流失,凡戶口未遷移要求轉出外地就讀者,必須出具接收方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接收證明,否則學校不得為其開具轉學證明。

三、學業考評:

學業考評就是全面考查學生在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體心理素質、勞動技能素質及特長、愛好等方面的情況,它是衡量學生能否畢業能否升級的依據。
1、思想道德素質的評定
① 評定依據。
《中國小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
②評定辦法。
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的評定方法按照《九江市國小學生學習效果實行等級制評價實施細則(試行)》評定。
中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的評定內容有:學生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行為表現、勞動觀念、社會實踐能力,心理狀態。評定方法是寫操行評語和評定操行等級。其中,國中學生按照《九江市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意見(試行)》評定。
③中學生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確定辦法:
中學生操行評語的操行等級,在非畢業年級,每學期確定一次,國中、高中畢業學期,以學生在國中、高中階段的畢業鑑定來代替。
操行評語(畢業鑑定)的確定,堅持以下原則:一要尊重學生自尊心,二要用發展的眼光評價學生的思想道德行為,三要突出全面性,針對性、期望性,以求完整概括學生整個學期(或國中階段或高中階段)思想道德的發展。操行評語(畢業鑑定)的撰寫思想是“優點+鼓勵”,激勵學生在原有基礎不斷進步。操行評語(畢業鑑定)的形成要做到民主,公開、公正,具體形成步驟是:第一,學生自我評定,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己;第二,小組評定,由班幹部形成簡單共識,交班主任參考;第三,班主任收集任課教師及班幹部看法;第四,班主任最後確定評語。
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評為優秀、不及格者由政教處主任或主管學生思想工作的教導主任審定,報分管德育的校長批准而最後確定。
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應通知家長,並記入學生檔案。
2、文化科學素質的評定
文化科學素質,依學科類課程和活動課類的成績考核來確定。
①小學生的文化科學素質,按照《九江市國小學生學習效果實行等級制評價實施細則(試行)》評定。
②中學非畢業班每學期進行一次期末考試,考試科目的確定,依中學各年級教學計畫的必修課科目而定(註:會考科目考試成績為該學期期末考試成績),選修課程和活動課只作考查。考試、考查結果作為學生文化科學素質評定依據。
中學非畢業班每學年評定的不及格課程,可補考一次。
學生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經學校同意後,可補考一次。
學生無故缺考或考試作弊的學科一律以零分論處,不再予以補考。
考試學科和考查學科成績,體育課成績一律記入學籍檔案。會考成績還要記入會考證書。
外省轉入學生經原所在省證明的會考成績,予以承認,可不參加已考科目的會考,本地會考時間已過,而轉入學生未考過的,參加在其他屆學生相應科目的考試,若在考試時間上有衝突,可在補考中進行,作正式會考成績。
3、勞動技術素質分評定,按勞動態度、勞動習慣和勞動技能三個方面,用外顯性動詞評語加以評定,列入操作評語欄。
4、身體心理素質的評定
身體心理素質分體育考查、身體素質和心理狀態三個方面加以評定。
①小學生身體心理素質按《九江市國小學生學習效果實行等級制評定實施細則》
②中學生體育考查即對三個方面進行考查:體育課的成績;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和早操、課間操、眼保健操、課外體育活動的出勤情況。
根據國家教育部《中、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是否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評定,不合格者,準予補考一次;補考後仍不合格,即為學年再評不合格,補考僅限於身體素質測試或運動技術達標等方面。因早操、評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補考。
③中學生身體素質,應以每學年舉行一次身體檢查的數據來確定。
④中學生心理素質,應由班主任、各科任課教師觀察學生心理變化,用外顯性動詞評語加以評定,列入操行評語欄。

四、獎勵與處分

1、獎勵。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達到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遵照《江西省普通中學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及省級優秀學生評選辦法》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學生所受到的獎勵應記入學籍卡和《學生成長記錄袋》。
2、處分。對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手則》以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學生,要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經調查核實後,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討論,校長批准,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處分。高中學生還可以給留校察看等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或情節嚴重又屢教不改的,經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國小和國中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有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在被處分後的半年至一年內,可由學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要求,批准撤銷處分後,要求學校在學籍卡片及《學生成長記錄袋》內註明。

五、畢業(結業)、肄業

1、國小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思想品德表現(包括社會實踐)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批准體育科免修除外),可獲得國小畢業證書;國中學生必須參加中考(春季分流學生除外),高中學生必須會考成績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國中和高中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印製,縣(市、區)教育局審查,國中畢業證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高中畢業證由市中招辦驗印,學校頒發。
2、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生成績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按結業處理。結業學生可申請參加當年或次年不合格科目的會考考試,成績全部合格後,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可換髮畢業證書。
3、畢業班學生操行等第不合格或體育不合格者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因操行評定不合格而未能畢業的學生一年後,經工作單位、新的就讀學校或街道、村委會考核,證明其操行合格者,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可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髮畢業證時算。
4、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而畢業前仍未撤銷處分者,不予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5、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在C等(不含C等)以下,不予畢業。高中未讀完規定修業年限而提前離校或休學、退學者可由學校髮結業、肄業證明,並註明在校修業年限。
6、畢業證遺失補辦先由本人申請,學校出具畢業年級、時間、會考報名註冊號、畢業證號等證明,國中畢業證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補發,高中畢業證必須在當地報紙發表遺失聲明後,再到市中招辦審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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