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偵檢察官

主偵檢察官

主偵檢察官是指按一定的條件和程式產生,並在檢察長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偵查的案件行使自主決策權的檢察官。

主偵檢察官是指按一定的條件和程式產生,並在檢察長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偵查的案件行使自主決策權的檢察官。
主偵檢察官是新時期檢察工作機制改革之必然產物,其實質是一種辦案責任制,也稱為主偵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實行主偵檢察官責任制的重要意義
1.有利於構建新型的偵查工作機制
2.能夠科學的理順檢察長與主偵檢察官、部門負責人與主偵檢察官之間的關係,有效的解決檢察長、部門負責人“包辦案件”的弊端。
3.有利於最佳化配置檢察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
4.有利於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培養複合型檢察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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