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描述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四、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五、撤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撤消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法定程式,決定任免或撤消個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在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有關幹部的職務;
七、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領導簡介
潘新萍,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市委委員
趙自軍,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委委員
王清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委委員
王克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趙學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市委委員
王公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市委委員
馮 琳,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市委委員
張 兵,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市人大機關黨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